一、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间主要存在着如下几项差异:
首先,雇佣关系往往具备更为紧密的人身隶属属性,即被雇佣者在工作模式、工作时间等诸多方面均受到雇主更多的支配与限制。反之,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相对而言则显得更为独立自由,其自主权较为突出。
其次,在薪酬支付形式方面,雇佣关系多表现为稳定性高且固定频率的支付机制;然而,劳务关系通常更多地采取一次性或分阶段式的结算方式。另外,在责任承担之上,雇佣关系中的雇主对于受雇者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或许需要负担相应责任;然而,在劳务关系的情境下,接受劳务服务的一方往往仅需在自身过错范围之内承担责任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法律界定是什么
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支配与从属关系,雇员在雇主授权范围内从事劳务活动,雇主对雇员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雇员一般以雇主名义开展工作。劳务关系则强调双方平等,提供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一方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例如,公司员工与公司是雇佣关系,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是劳务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因工作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法律界定两者主要看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等因素。
三、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究竟在哪
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工作有支配权,雇员按雇主指示行事,多为持续性、重复性工作,如公司职员。承揽关系则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承揽人有一定自主性,如装修公司承揽装修工程。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行为承担责任,雇员因工作致他人损害,雇主承担侵权责任;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致他人损害,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责任,除非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二者区别在于工作方式、支配关系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具体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雇佣与劳务关系差异显著:雇佣关系人身隶属紧密,被雇者受雇主支配多;劳务关系则相对独立自由。薪酬上,雇佣关系稳定固定支付;劳务关系多一次性或分阶段结算。责任承担上,雇佣关系雇主或需为雇员侵权行为负责;劳务关系中接受方仅在自身过错范围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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