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苏省关于医疗期的规定是什么
江苏省医疗期限定的相关法规条例
所谓医疗期,乃是指依法保障企业在职员工因个人身体健康状况或者由于工作原因引发的非因工负伤而无法继续工作的状态下,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辞退的法定时间限度。关于这些期限,具体的规定如下所列:1.在个人职业生涯中,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情况下,若在现就职公司供职未满五年者,其享受医疗期的时间应为三个月;若已供职超过五年者,其相应的医疗期则延长至六个月。2.若是在个人职业生涯中,实际工作年限已经达到或者超过十年,那么在现就职公司供职未满五年者,仍有六个月的医疗期可以享受;而对于供职超过五年但还不到十年的人员,他们可享有九个月的医疗期;如果是供职超过十年甚至更长周期的人员,只要其实际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但不足二十年者,都将拥有十二个月的医疗期;那么如果实际工作年限已满二十年或者超越二十年的员工,他们将享受长达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保障。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江苏省工伤医疗期的规定具体有哪些
江苏省工伤医疗期规定如下: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江苏省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是什么
江苏省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医疗期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具体期限为: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江苏省医疗期规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工作时,享有一定时长的医疗期,期间单位不得单方面辞退。具体时长根据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和现单位供职时间确定,最短三个月,最长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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