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基本农田保护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法》的核心内容
基本农田保护措施涵盖了实验田、果蔬生产基地以及正在进行改造工程计划的农业用地,乃至经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批准的耕地,皆属基本农田范畴并受其严格保护。若有人有意将这些宝贵的基本农田侵犯,请及时前往当地国土资源管理局进行举报。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哪些规定?
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规定如下: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补偿标准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国家耕地保护政策主要有哪些?
国家耕地保护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政策: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通过土地整治等方式补充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严禁占用。
-占补平衡制度:建设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对耕地的使用进行规划和管理,确保耕地用于农业生产。
-节约集约用地政策:鼓励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减少对耕地的浪费,推动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基本农田保护措施涵盖了实验田、果蔬生产基地以及正在进行改造工程计划的农业用地,乃至经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批准的耕地,皆属基本农田范畴并受其严格保护。若有人有意将这些宝贵的基本农田侵犯,请及时前往当地国土资源管理局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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