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法院能不能改判
行政诉讼案件能否改判于法院
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当案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之后,根据案情,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种判决形式的可能性,包括:
第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撤销原先的裁判并重新作出;
第三,重新作出判决时,对被告方事项加以限制;
第四,依法责令被告方执行相应的义务或作出给付赔偿等动作;
第五,宣判确认被告行为的违法性;
第六,宣布该行为无效;
第七,变更原先的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行政诉讼法回避的内容
行政诉讼法中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
如当事人认为主审裁判人员与案件存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存在任何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因素,则该当事人享有向法院提出要求相关裁判人员进行回避的权利;同样地,如果审理案件的法官由自身判定与此案存在利益关联性或者其它可能对公正审判造成不利影响的因素,他们也应该申请回避。
另外,前述条款的规定亦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及勘验人。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三、行政诉讼法时效的法条
行政诉讼时效法律条款的阐述
关于行政征收的法律规定,其诉讼时效为六个月,起算点由相关方知晓或者应该知晓做出的行政行为之日或者权益受到侵犯之日开始计时。需要注意的是,各当事方必须于该法律规定的时间界限内提起诉讼申请,否则若超出了二十年这个期限,将受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结果。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根据案情可作出多种裁判:撤销原告诉求、驳回起诉;改判、重审或限制被告行为;判决承担行为责任并执行;判决支付赔偿金;确认违法或无效;改变原判决并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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