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法庭调查顺序是什么
关于行政诉讼法庭调查流程的探讨
法庭审讯将依照以下顺序逐层展开:
第一项是邀请当事人阐述案件相关事实;
其次,向各位在场以及未出席的证人明确其在这起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权益与义务,并让证人们出庭提供证词;紧接着,展示各类证据材料,如书证、物证、视听信息与电子数据等;随之宣讲鉴定机构所出具的权威鉴定意见;
最后,宣读现场勘察记录,即勘验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二、行政诉讼法十五日从送达次日开始算吗
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十五日期间,应从送达文件的次日起算。
自审判结果公布之日起便应开启计算流程。如果当事人对初次审判法院所作出的第一次判决持有异议,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即判决结果宣告后的十五个自然日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申请。而对于人民法院首次审理案件时作出的裁定,如有不同意见,应该在裁定宣判后的第十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别人民法院提交上诉请求。若当事人未按照法律程序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上诉申请,那么当地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将自动生效并且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上为相关法律条文的详细解释和应用,具体情况还请依法依规酌情处理。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三、行政诉讼法院回避制度规定是什么
关于行政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回避制度适用的具体法定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为本案审理过程中的近亲属,他们将被视为必须予以回避的人员;
其次,如参与方与此次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直接利益冲突时,那么也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回避处理;
再者,若存在其他可能干扰审判过程公平性和合法性的因素(即具备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间构成某种潜在影响审判公正性关系的条件),同样需要对此类相关人员实行回避措施。在此之外,由于需回避的具体对象和原因各异,因此决定是否需要执行回避行动的主体亦会有所不同。
同时,被审请人一旦对回避事项所产生的决定持有异议,有权依据法律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行政诉讼法庭调查流程如下:首先,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其次,明确证人权益与义务,证人出庭作证;接着,展示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然后,宣读鉴定意见;最后,宣读勘验笔录。各环节有序进行,确保法庭调查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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