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充侦查取保候审吗
在经过补充侦查阶段后,当事人仍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满足以下条件也可以申请:比如可能被判处限制人身自由的管制或拘役,或者可能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等等。
二、补充侦查取保候审谁决定
在补充侦查环节中,决定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机构主要是国家检察机关以及公安机关。
具体来说,若案件由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那么决定取保候审的权力便属于该机关;
而若案件已经转交到国家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且仍需进行补充侦查工作,那此时负责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构便通常为国家检察机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发现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对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依法决定实行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尚未得到妥善解决,仍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补写的借条没写期限怎么办
若所签署的增补条款中尚未约定具体的借款期限,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范进行补充规定。如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所规范之内容仍无法确定具体期限时,借款人有权利随时向出借方归还该笔借款;而针对贷款人而言,则有权利以积极的方式督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由此可见,如果借款条款中的借款期限予以省略,贷款人将有权主动要求借款人偿还欠款,借款人同样拥有权利在此限期内按时履行还款责任。如经双方共同协商后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贷款人可选择依据法律程序向当地人民法院发起诉讼,并恳请法庭对此纠纷做出公正判决,责令借款人尽快归还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在经过补充侦查阶段后,当事人仍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满足以下条件也可以申请:比如可能被判处限制人身自由的管制或拘役,或者可能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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