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死亡配偶不认欠款怎么办
若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债务人之配偶拒绝承认存在欠款事实,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各继承人应在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畴之内偿还其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税款及债务。倘若该债务人的配偶决定放弃继承遗产,则他们可以免于承担上述清偿责任。但若配偶仍决定接受继承,则应当在所得遗传范围限度内,承担债务偿还义务。若遗产价值无法完全覆盖所有债务,配偶有权选择仅对超过遗产价值部分的债务进行偿还。因此,在面临配偶否认欠款的情况时,我们可依据遗产继承状况以及遗产价值,来判断债务的清偿责任归属。若配偶选择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反之,若配偶选择接受继承,则需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是否可以免除生前债务
在债务人离世时,债务绝非因之而得以清偿。
主体本身的消逝并不必然使得其所负债务随之终止存在,这也并非是赋予债务终止存在的任何法定理由。
尽管债权债务的对应关系有着明确的相对性,仅对相关协议的签约方构成足以制约的依据,但是,即使在涉及到债务人的辞世这种状况下,对于已被合法确立了的债权,仍然受到法律的严密保障,允许其在债务人过往个人资产的上限内得到合理的补偿。
债权人此时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或者其财富继承人提出相关要求,从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范围之内,争取消化掉相应的债务。
如果各方无法就此问题达成和解共识,那么债权人有权力向当地法庭提起诉讼,而当超过的继承人选择对遗产继承保持弃权态度时,所有的债务则须由非继承人部分的债务人遗产予以承担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债务人死亡配偶欠条有效吗
如果欠款债务人的配偶在债务凭证上签字确认了这笔款项,或者有证据可以表明这笔债务实质上用于了家庭生活开支、或者参与到了共同的经济活动中,那么这种情况下,这份债务凭证往往会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债务的债务人不仅限于欠款人本身,他/她的配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所负担的债务,如果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就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笔债务实际上是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定而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仍然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债务人离世后,配偶否认欠款。据《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应在遗产价值内偿还税款和债务。配偶放弃继承则免责,接受则承担相应债务。遗产不足时,配偶可仅偿还超出部分。债务清偿责任依继承选择和遗产价值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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