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死亡债务是否消亡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有权在其所能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应尽的依法缴纳的税款及债务进行清偿。换言之,倘若继承人决定接受遗产并承受债务,那么他/她必须在所继承的遗产的实质价值的框架下尽力去支付相关债务。若遗产的总价值无法完全覆盖所有债务,继承人有权选择仅承担遗产价值所能覆盖的那部分债务,除非他/她出于自愿而愿意额外承担。反之,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那么他/她将无需承担被继承人的任何债务。因此,当债务人离世之后,其所遗留的债务并不会自动消失。继承人有责任根据遗产的实际价值来偿还债务,除非他/她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若遗产价值足够偿还债务,债务便可得到妥善处理;但若遗产价值不足以偿还债务,继承人也有权选择只承担遗产价值所能覆盖的那部分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担保人如何办
倘若借款方驾鹤西归,作为担保者仍然必须承担原先合同中约定之义务,一如既往恪尽职守。
然而,旦担保人为借款方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之后,便享有向逝世借款方申请追偿之权利。
倘若担保方提供的是一般性的保证,那么首先应运用借款方的遗产资源来清偿所拖欠的债务,而在其后,若借款方的遗产经过法院的强行执行也无法完全履行这部分债务时,将由担保方承担起剩余偿还责任;
反之,若是担保方提供的是连带责任的保证,那么其将要承担与借款方同等的还款责任。
遗产继承问题首先涉及的便是先偿还所有债务,然后才能对剩余的财产进行分配继承。
当面临遗产继承中有债务未清偿的情况时,第一步应该是清偿被继承人所应当缴纳的税款以及其他债务,而且这个过程必须以遗产本身所拥有的实际价值为上限。
如果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债务,继承人愿意自己负担的则可不在此限制范围之内。《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三、债务人死亡后债务偿还顺序是什么
在诸多事例中,当债务人发生死亡事件时,债务偿还的先后次序,往往会依照如下所述的基本原则来执行:第一步,应以债务人的遗产总额作为上限,用以清偿各种待还的负债。
此处的“遗产”泛指债务人在世期间取得的所有合法财产,此类财产形式多样,例如房屋,储蓄账户,机动车等等。
假使债务人拥有遗嘱,并且该遗嘱中就债务偿还事宜作出了明确的指示,那么我们便应当严格遵照遗嘱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遗嘱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偿还债务的事权应优先于遗嘱继承的权益。
万一没有遗嘱的话,情况又有所不同,此时,遗产将会根据法定继承的顺序予以分割,同时,各继承人也需在继承遗产的总体规模之内,负担相应的债务偿还责任。
换句话说,继承人实际继承到的遗产数量,便是他们在相应范围内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额度。
倘若遗产总值无法完全抵偿所有债务,那么针对超过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借款,继承人对此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总而言之,我们应当首先用遗产去偿还所有的贷款,然后才进入到遗产分配的环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税款和债务。如遗产不足,可仅承担遗产价值部分债务,除非自愿承担更多。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债务。债务人离世后,债务不会消失,继承人需根据遗产价值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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