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不能到法院吗
取保候审之被告在法院审理阶段有资格出席法庭。取保候审乃刑事诉讼中一种严谨的强制性措施,赋予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无需拘留在场即可参与诉讼之权利。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确保随时听候传唤。因此,一旦接获法院开庭通知,他们务必准时出席法庭。若违反上述规定,则可能导致取保候审被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取保候审时间是否属于服刑期
在排除服刑时间因素外,我国施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早已明确规定,所谓“取保候审”乃司法机关采取的一种特定刑事强制性措施,通常由公共安全部门来负责实施与监督。这表明,“取保候审”并非我们常理解释中的刑罚种类,而更主要地服务于预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脱法律追究,保证相关执法程序如刑事调查、公诉以及审判得以按进度顺利进行等方面的功能。至于“服刑期间”,这主要是对已被定罪判刑之人的执法管理范畴,涉及刑罚分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等。由于“取保候审”本身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类刑罚,因此在计算服刑时间时可不将其纳入考虑范围内。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判决前因受刑羁押所度过的时光,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都应算作服刑期间的一部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取保候审时间能够延长吗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取保候审的时限原则上最多不可超出12个月。在此期间,若是针对较为复杂的事例,未能够按期完成办理流程,且需继续进行侦查或审理工作,那么处理该事例的主管机关即可按照法律规定,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期限的延长手续。然而,取保候审的延长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及条件。通常情况下,需要全面考虑到事例的性质、情节以及证据收集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现了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干扰证人作证等,则可能面临着取保候审资格被撤销的风险。总而言之,取保候审的延长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与规范。
取保候审的被告在法院审理阶段有权出席法庭,是刑事诉讼中保障嫌疑人或被告人参与诉讼的措施。依据《刑诉法》第六十九条,被告须遵守规定,随时听候传唤。接到开庭通知后,务必准时出庭,否则可能取消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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