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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的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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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10.24 · 2066人看过
导读: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一是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行为,比如放弃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二是这些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影响了债权的实现;三是该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四是如果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这一情况,也符合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合同保全的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几种

一、合同保全撤销权构成要件包括几种

关于撤销权构成要件方面的诸多问题,合同保全的情况还包括这几个要素:

首先,债务人必须有实际行为表现出其正在减少自身的财产,例如,主动放弃其所拥有的债权或者进行无偿的财产转让等等;

其次,这些行为必须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也它们会直接导致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从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再者,这些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最后,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对此知情的话,那么这种行为也将被视为符合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合同保全的目的是什么

合同保障措施,乃是指在法律框架下为了避免债务人资产的不当减少或是未能按预期增量带来债权人所持债权的损失,从而赋予债权人可采取撤销权或代位权,以此来确保其自身债权的安全和完整性。

首先来看代位权这一概念,即在特定条件下,当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已经届满期的债权,继而给债权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性的损害时,债权人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原先拥有的债权。

其次再看撤销权,在某些特殊情形中,倘若债务人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了诸如放弃其自身享有的债权、抛弃针对该债权的担保保障方式、无偿剥夺财产等手段进行财务处理,或者故意延长其已经到期的债权的履行期限,进一步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可能性的情况发生时,债权人有权力请求司法机构核查并撤销债务人的此类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合同保全的分类和成立要件包括什么

合同法律体系中,合同的保全措施主要可划分为两大类别——代位权及撤销权两种类型。其中,代位权之构成所需具备的条件包括:作为债权人必须享有对债务人的合法且已届满期的债权;而债务人则须表现出对其所享有的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使态度,从而给债权人带来实质性的损害;此外,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还不得是专属于其个人所有的特定债权。至于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则可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细分。针对那些无偿性质的行为,例如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等,只需满足债务人已经实际实施了这些行为,并且给债权人带来了实质性损害这一条件便足以成立撤销权。然而,对于有偿性质的行为,如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则要求债务人必须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同时受让人也应当明知此种情形,并因此给债权人带来实质性损害。最后,对于债务人放弃其尚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等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只要债务人已经实施了此类行为,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了实质性影响,那么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合同保全中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实际行为,如放弃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二是这些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导致责任财产减少,影响债权实现;三是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后;四是若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也构成撤销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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