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侵害了哪些法益
在危险驾驶行为中,公众安全成为首要受到侵犯的对象,具体体现在道路上广大无辜群众的生命、身体健康以及财产安全等方面。这类犯罪行为可能引发极其严重的交通事故,从而对社会公共秩序及公民个人身家性命构成极具威胁性的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的行为,包括醉酒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严重超速等,对这些行为人处以拘役或者罚金,旨在预防和惩治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二、危险驾驶罪怎么定刑
在法律概念中,“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是针对那些在道路环境下行驶机动车的驾驶员,他们出于某种动机进行了追逐竞技甚至导致了相当恶劣的影响。
醉酒驾车同样属于此类违法行为。
此外,对于承担着学校校车运输或乘客车辆运输职责的驾驶员来说,如果存在过度超速或超载现象,也可能构成犯罪。
另外,若有驾驶员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实施危及公共安全后果的运输方式,也是构成此罪的典型行为。
依据我国《刑法》的明确条款,对触犯“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主要基于下列四种情形:
1.驾驶员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时,如果存在追逐竞技行为且情节恶劣;
2.驾驶员在饮酒后驾车;
3.驾驶员在驾驶学校校车或旅客运行车辆过程中,严重超出规定速度或超载的;
4.驾驶员在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的前提下运输危险化学物品,以致引发了公共领域内的安全威胁。《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和解后怎么办
危害公共安全的驾车行为,毫不例外地被划入了刑事犯罪范畴。虽然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不能自动地使事例获得撤回或销毁处分。相反,该和解意向确实可能对量刑方面产生一定量的影响。然而,当事例已经正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后,公安机关仍然需要继续进行深入调查,以获取更多的证据。而检察官则会根据全案的所有情况,权衡各种因素,包括和解协议在内,从而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若检察官最终决定公诉,那么在量刑阶段,法院将会把和解协议视为减轻刑罚的一个重要因素来加以考虑。因此,犯罪嫌疑人都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真实、准确地陈述事例事实及经过。此外,他们还可以指定委托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服务,以期争取更为宽大的处理。在此过程中,建议各位密切关注事例的进展动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从司法机关收到的任何有关指令。
在危险驾驶行为中,公众安全成为首要受到侵犯的对象,具体体现在道路上广大无辜群众的生命、身体健康以及财产安全等方面。这类犯罪行为可能引发极其严重的交通事故,从而对社会公共秩序及公民个人身家性命构成极具威胁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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