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是不是可以取保候审
的确如此,在看守所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若满足特定条件的话,便有可能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此种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确保刑事法律程序得以顺利推进,并尽可能地减少对涉案人员的人身自由所带来的限制与束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看守所是不是刑事拘留
入驻于看守所的人员并不仅仅意味着他们正在遭受刑事拘留,亦可理解为他们已被正式逮捕或是在等待他们的剩余刑期执行等特殊情境之下。
看守所,作为一个关押被依法逮捕以及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机构,其功能不可忽视。
对于那些被判决有期徒刑,且行将执行之际,其剩余的刑期不足三个月者,有权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收到犯罪嫌疑人后,看守所必须持有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开具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所发出的证明文件;
此外,劳动改造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凭借上述提到的证明文件临时寄押在看守所内。
倘若并无上述的凭证,或者凭证的内容与实际情况相悖的话,则看守所有权拒绝接受该名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三、看守所是不是只能一个律师会见
在一般的情况下,看守所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能由一位律师进行会见。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众多的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其辩护的性质,各自享有单独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限定时间内会面的权利。但是,为了维护看守所内部的监管秩序以及保证事件办理的规范化,可能需要遵守看守所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及流程,提前进行预约和安排。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如果涉及到同一事件中有两位或更多的犯罪嫌疑人,那么一位律师不能同时为这两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服务,同样地,他也不能为两位以上虽然不是同案处理,但他们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某种关联性的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服务。当有多个律师为同一位嫌疑人提供辩护时,通常情况下,他们需要按照看守所的具体规定来协调会见的时间和方式。
的确如此,在看守所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若满足特定条件的话,便有可能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此种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确保刑事法律程序得以顺利推进,并尽可能地减少对涉案人员的人身自由所带来的限制与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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