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的判定标准是怎样的
挪用资金罪,系指向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特定从业人员,滥用其在职之便,将本应归属单位的资产擅自挪作私人使用或者借予他方,若涉及金额数量庞大且已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或者即便在三个月以内,但所涉金额庞大并用于谋取利润性质的活动,或者实施了非法性质的活动,皆可视为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认定,主要依赖于对资金来源、挪用总额度、持续时长以及具体用途等要素的审慎评估与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资金罪的形式是什么呢
挪用资金罪的具体表现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各类性质的组织中的负责财务管理的工作人员,以职务为依托,将本单位所拥有的资金擅自借予私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其金额达到一定程度且超过了三个月仍未能及时回购;
其次,在这之中,如果挪用资金的行为还未至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却因其涉案金额较大而被用于谋取私利,或者涉及到违法犯罪交易,也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论处。《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归哪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本罪应当由犯罪地域内的公安部门负责立案侦查。
而犯罪地域不仅包含了犯罪行为实施所在地,还覆盖了犯罪后果实际发生地。
当单位向公安机关报案时,优先考虑由该单位所处地理位置的公安机关先行受理侦办。
然而,若犯罪嫌疑人身处的公安机关具有更为适宜的管辖条件,亦可依此启动调查程序。
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一旦遇到了对管辖权存在分歧的事例,相关的公安机关应积极开展调解决策,若各方无法达成共识,则向共同的上一级直属公安机关申请决定性管辖权。
综上,明确并保障案件的管辖权,这是为了确保每起案件都能得到迅速、精确以及公正的处理。
挪用资金罪,指从业人员滥用职权,将单位资产挪为私用或借予他人。金额巨大、超三月未还,或三个月内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均构成犯罪。认定此罪需审慎评估资金来源、挪用总额、时长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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