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哪些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我们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在一般的正常情况下,当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时,如果出现了法定的特定情形,那么就被视为已经达到了危险驾驶罪既遂的标准,并且将会面临着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也需要缴纳相应的罚金。
其次,关于拘役的具体期限,通常为一个月到六个月不等,且是从判决正式开始执行的那一天开始算起;而在判决执行之前,如果行为人已经被先行羁押,则每一天的羁押时间都将被折算成一天的刑期。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判缓怎么执行
在依法宣告缓刑之后,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缓刑裁定书之次日起立即予以执行。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需将被判刑人员移交至公安机关进行监管并进行履行考察。
同时,还应采取亲属担保、经济担保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并确保缓刑期间内服刑人员能够认真悔过、自省自强,从而积极主动地接受改造。
此外,为确保对缓刑犯的后续跟踪及监管工作能够得到有效实施,人民法院应当分阶段定期对缓刑的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缓刑期满后是否需要继续执行的事宜提出明确意见。《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刑法》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三、危险驾驶罪判三个月怎么办
假设当事人因危险驾驶罪而获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首先应当考量判决是否已然生效。倘若仍在上诉期限之内,我们可以考虑提起上诉,然而这需要具备充足的理由与证据支撑,例如判定事实的错误或对法律条文的适用不当等等。若判决已至生效阶段,则当事人必须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须严格遵守监狱监管规定,展现出良好的改造态度以争取获得减轻刑罚的机会。此外,如果当事人坚信其驾驶行为并非出于故意或者由于特殊情况导致误判,那么在刑满释放之后可以通过申诉渠道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申诉成功的可能性较小,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作为支持。总而言之,对于此类判决结果,我们应该保持理智并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妥善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危险驾驶行为包括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的特定情形,一经发生即视为既遂,面临拘役和罚金。拘役期限一般一至六个月,从判决执行日起算,先行羁押时间可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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