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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书谁给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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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10.21 · 1980人看过
导读:取保候审申请书应由何人撰写通常情况下,在进行取保候审程序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会起草相关申请文件,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正式递交这些申请。面对此类申请,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责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对是否批准取保候审做出明确的决定。
取保候审书谁给写

一、取保候审书谁给写

取保候审申请书由谁撰写

通常情况下,涉案人员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等,以及其合法代表人近亲家人或法律顾问需要自行撰写取保候审申请材料,随后递交至相对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审批。当这些机构收到取保候审申请之后,他们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哪一种

取保候审并非法律所规定的惩罚手段,而其实质上乃是一项强制性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具备以下任何一项情节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有权采取取保候审行动:

(一)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等轻型刑法

(二)可能会因有期徒刑以上重罪判决,而采取取保候审将不会引发重大社会危害性的;

(三)身患严重疾病,不能自理日常生活,同时正值怀孕期或哺乳期女性,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亦不易引起社会危害性的;

(四)在羁押期间,案件审判尚未完毕,为防止嫌疑人或被告人脱离司法控制,同时为保证刑事案件的顺利进行,必须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进行。

取保候审事宜应由负责侦查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书会交给本人吗

取保候审决定书通常情况下会直接递送给被认定的罪行嫌疑犯,当然这一文书同样需要被送达到该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及负责实施取保候审行动的执法机构。取保候审作为一项严肃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必要强制性司法手段,在决定作出之后,应当依照法律规范将涉及此项事项的相关文书进行合法送达。根据法律规定,当决定机关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之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公开宣读,并要求其签署姓名、按下指纹,同时向其明确告知所应遵守的各项规定以及违反这些规定将会面临的严重法律后果。若犯罪嫌疑人无法亲自出席,那么决定机关则需立即通知其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进行执行,并且在执行完毕后,要及时向决定机关报告执行结果。总的来说,在正常情况下,取保候审书都会被送到犯罪嫌疑人本人手中。然而,由于每个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处理流程都存在差异,因此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微小的变化。

取保候审申请书通常由涉案人员,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聘请的律师撰写。撰写完毕后,应提交至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进行审批。相关机构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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