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属于哪个部门
刑事拘留的职责归属部门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针对“刑拘”这一术语的精准诠释通常为: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由国家相关机构或执行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进行的刑事拘留措施。换言之,即是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实行的拘留行为。在此类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拘留通常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直接负责处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若遇到了法定的紧急状况,便会对现行犯或涉嫌重大案件的疑似犯罪分子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若需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则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项基本条件:
首先,被拘留者必须是现行犯或涉嫌重大案件的疑似犯罪分子;
其次,必须存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之一。
其中,现行犯通常是指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员,而重大案件的疑似犯罪分子则是指已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可能涉及重大犯罪的人员。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拘留的对象应当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1、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属于侦查阶段吗
刑事拘留乃是侦查阶段的重要环节之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存在重大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员,可依法进行刑事拘留。
而被执行此项措施者在拘留过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受到公安机关的质询。
关于犯罪嫌疑人方面,自首次接受审理调查机构的问话,或是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当天,便可视自身情况聘请律师,以获取法律咨询、代为申诉以及控告等服务。
同时,受托的律师也有权利向审理调查机构询问被告嫌疑人涉嫌的具体罪行,并于在押期间会晤被告人,以便深入了解相关案件情况。
若审判调查机构认为需要对被拘留的人提起公诉,应在拘留结束后的三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申请;
如遇特殊情况,则审批期限可延长一天至四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属于公安还是司法
刑事拘留在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事例进行审理过程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主要针对现行罪犯或重要嫌犯。这一手段,属于公安机关与检察院所行使的权限范畴之内。若公安机关面对应当逮捕的现行罪犯或重要嫌犯时,存在法定情形之一者,便可依法暂时拘留。同时,检察院在负责自行调查的事例中,如犯罪人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处于潜逃状态;存在毁损、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可能性的犯罪嫌疑人,亦享有自主决定拘留嫌犯的权力。值得强调的是,刑事拘留作为一种临时性质的强制措施,并非刑事惩罚。其主要目的在于迅速制止犯罪行为、查清事例事实真相、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脱或继续对社会造成危害。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拘留时,必须满足被拘留人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且存在法定紧急情况的条件。这一措施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