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有权吗
公安机关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的权限?
公安局无权行使取保候审的权力。唯有我国法律赋予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这三个机构有权实施取保候审的权利。所谓的取保候审,实际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明文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于那些尚未被逮捕或者已经被逮捕但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依法要求他们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还需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钱何时退还
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取保候审被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类强制性的刑事措施。具体而言,这指代了在特定情况下,有权发布指令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法要求部分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提供合适的保证人,或者向他们征收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确保他们能在接到传唤后随时出庭受讯。同时,该项强制措施的实施和执行职责,则落到了负责日常治安工作的公安部门身上。在结束对案件的调查之后,对于扣押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当事人可以申请退还。《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取保候审结束时,会如数退还保证金。
三、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检察院不起诉的几率
取保候审这项司法程序与检察院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之间并没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联性。检察院能否决定罔顾检控权,取决于事例的具体案情以及所掌握的证据材料。通常而言,若事例的事实真相尚未明朗,证据链条存在缺失,无法满足起诉的法定条件,那么检察院便有可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在某些情况下,犯罪行为的情节轻微,根据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可以免于刑罚,此时检察院亦有可能选择不予起诉。然而,这种可能性的大小因案而异,不能一概而论。在做出决定时,必须全面考虑到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过态度、是否具有立功表现等等多方面的因素。总的来说,取保候审仅仅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事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已经确定。
公安机关具备取保候审权限,与法院、检察院共同拥有此权利。取保候审是《刑诉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要求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出具保证书,确保随时接受传唤,避免羁押或暂时解除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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