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罪法律关系主体是什么人
交通肇事罪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为何类人群?
在交通肇事罪中,犯罪主体被划定为一般主体,具备较为宽泛的涵盖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大类别人群:
首先是直接从事交通运输工作的驾驶员,简称为驾驶员;
其次,操作并管理交通设施,保障交通安全平稳运行的技术人员,例如机械工程师、车辆检验员、巡查路线路工、扳道工以及维护保养人员等;
再次是负责交通安全监管的工作者,例如交通警察和交通管理人员;
此外,还包括直接参与交通运输的管理层人员,例如调度员、引航员、机务员、信号员及船长等;接着是非交通运输行业的人员,例如非职业驾驶员违规驾驶导致严重交通状况,行人和骑自行车者因违反交通规则而引发他人驾驶的交通工具出现重大事故,渡口乘客强行抢渡导致渡船超载倾覆等情况;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如果单位主管领导或者车主强制命令本单位员工或者所雇佣人员违反交通法规驾车,从而导致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那么这些人员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因此,他们同样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样的呢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罚标准明确规定如下:
行为人如若因违犯交通管理法规而导致重大事故发生,致使他人重伤、或不幸身亡,亦或是使国家或私人财产遭受严重损失者,将被判处最低三年之有期徒刑;
若是在交通运输肇事后有意逃避责任或者是有所特别恶劣情节的,则可能面临三年至七年之间的有期徒刑惩罚;
又倘若行为人因为逃跑而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况发生时,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会更加严厉,即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交通肇事罪是否属于工伤
对于交通肇事罪以及工伤之间的关系而言,二者并未呈现出简洁明了的直接对应关系。理论上讲,若是在上下班往返过程中遭遇到了并非由个人主要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应视为工伤范畴。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交通肇事罪引发的刑事责任问题相当复杂。举例来说,职工倘若因为自己的过失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已经形成了交通肇事犯罪行为,那么该情形下通常难以为其进行工伤认定。然而,如果职工是在正常上班期间及场所内,因为工作任务而遭遇到的交通事故,并且并非个人主要责任所致,即使牵涉到交通肇事罪,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总的来说,要判断是否构成工伤,需要全面考虑事故责任、时间、地点以及原因等多个层面的因素。
交通肇事罪的法律关系主体广泛,包括驾驶员、交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管理层及非交通运输人员。此外,单位主管和车主若强制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事故,亦须承担刑事责任。这些人群均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共同维护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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