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西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广西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如何确立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判定标准如下所示:
(一)运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诈骗金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及以上者,将被判定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具备“恶意透支”行为特征者,即持有信用卡之人其具有非法侵占财产之目的,且透支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及以上者,也将被判定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在发卡银行经过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对于恶意透支,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若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已经全额偿还了透支款项及其利息,且情节显著轻微者,可依法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广西信用卡盗刷立案要求
因观点和背景不同,对于信用卡遭盗刷行为应考虑其行为所涉及的具体犯罪类型。
若行为人涉嫌盗窃信用卡并实际加以利用,那么此行为便被归为盗窃制裁范畴;
然而在不同地区,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各不相同,相对而言,盗窃罪的犯罪门槛较低,如在上海地区,盗窃罪的“数额较大”认定标准仅需满足1000元即可。
对使用伪造或虚假身份证明获取信用卡,或者利用已作废的信用卡进行欺诈性交易活动,以及假冒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若涉案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方可进行立案追责。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各区域对于定罪标准的确立存在差异,若有意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条款,建议向本地律师进行咨询确认。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明确指出,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如触犯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均应予以立案追诉:《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广西信用卡诈骗罪标准是什么
在广西地区,关于信用卡欺诈罪的法律立案规定往往是依循全国性的统一指引。根据相关法规,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其涉案金额凡达到五万元且低于五十万元者,应被视为属于“数额较大”范畴;而若涉案金额达至五十万元但又不足五百万元的话,应判定为处于“数额巨大”区间;假如涉案金额超越五百万元时,则应判定为涉嫌构成“数额特别巨大”。另外,如果涉嫌实施了通过使用伪造制作的信用卡、凭虚假身份证明所获取的信用卡、已过期或被宣布作废的信用卡,甚至偷用他人信用卡等方式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及金额只要达到五千元且未达五万元,都应认定为“数额较大”;而当数额达到五万元且低于五十万元时,应归属为“数额巨大”类别;至于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则应该判定为触犯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律界限。请注意,各审判机构在裁决和量刑时,总是会全面考虑包括犯罪情节、手段、以及所带来的后果等等多种因素在内。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诈骗金额达到五千元及以上;恶意透支一万元及以上。恶意透支指持卡人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限额或期限透支,经催收后仍不归还。如透支金额在一万元至十万元间,全额偿还且情节轻微,可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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