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不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是否违法
公安机关未向检察院移交审查起诉是否构违法
在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的案件需提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例如轻型的治安案件或尚未达到刑事标准的案件,如果案件情况尚未清晰明了、证据不足以至于无法继续开展调查工作,公安机关则无需将此类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
另外,公安机关在处理重大刑事案件过程中,必须确保已经对犯罪事实有了全面而准确的了解,并收集到了充足的证据,之后才会将所有相关的材料完整地移交给检察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公安机关不立案申诉状要怎样写?
一、若遇公安机关拒绝进行案件立案处理之情形,控告人可依法向上级部门提出复议请求,这是基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明文确立之法律制度。
此部法律第112条明确指出:
在收到来自公民个人或是组织机构的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自首等材料之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应严格依照自身管辖权限,迅疾展开审理审查工作。
若经评估发现涉及到犯罪行为且确需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务必立即启动立案程序;
但若查明并无犯罪事实存在,或者犯罪行为极其微小且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之时,则决定不予立案,同时须将有关不立案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控告人。
如控告人对此结果持有异议,可依法向上一级监督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公安机关不能决定刑事拘留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在特定条件下享有决定实施刑事拘留的特殊权利。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事件进行侦查进程中,当面临法定的紧急状况时,用于针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硬手段。公安机关若发现犯罪情节严重且符合应当逮捕标准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犯,可对其先行拘留,条件如下:嫌疑人正准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瞬间即被觉察;受害者或者目击者在现场直接指出嫌疑人进行了犯罪操作;在嫌疑人身边或居所搜寻到犯罪证据;犯罪行为发生后,嫌疑人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已经开始潜逃;嫌疑人有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供词的可能;嫌疑人未公开真实姓名与住址以至于无法确定其身份;存在流窜作案、多起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然而需注意的是,刑事拘留作为一项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行动之际,必须向嫌疑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拘留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未向检察院移交审查起诉不一定构成违法。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某些特定案件,如证据不足或案情尚未明确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无需移交。但对于重大刑事案件,必须确保案件事实和证据充分后,再移交检察机关。因此,具体情况需依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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