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责任人偿还债务后是否有权进行追偿
连带责任人在清偿债务后是否有权追偿
在联锁责任之中,当其中某位连带责任人在实际承担责任的过程中所承受的负担已经超出了自身所应负担的那部分时,他/她享有向其他连带责任人提出追偿的权力。
然而,连带责任人的这种追偿权益是需要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的。
首先,这位连带责任人必须已经切实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其次,他/她的履行行为必须得到其他所有连带责任人的共同认可和同意,也就是说,由于这位连带责任人的积极履行,使得原本属于主体债务人的债务得以全部或者部分消除;
最后,这位连带责任人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其所付出的代价必须已经超出了他/她本应该承担的那部分,否则的话,他/她将无法行使追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二、连带责任人不承担责任怎么办
首先,所有权人有权利明确并实际具有重大过失的相关债务人就其部分或者全部法律责任义务进行妥善分担和负责,并且负责该项实际事务的债务方,同样也享有向他方相关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正当权益。
此外,若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存在承担责任的连带责任人未能切实履行其应尽的赔偿责任的行为,所有权人可以直接于法途径向法庭提起诉讼,进而在胜诉之后进一步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来保证自身权益。
其次,若被执行者在执行通知执令期间内依旧未按照已明确的法律执行文书履行其所应尽的义务,那么,人民法院负有权力向相关机构广泛查询该名被执行者所持有的例如存款、债券、股票以及基金份额等等私人财物状况与总额。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还将依据具体情节审查决定是否需要扣押、冻结、划拨乃至变价被执行者的个人私产。
而值得特别关注的是,人民法院在此环节中所开展的查询、扣押、冻结、划拨以及变价等操作都不能逾越被执行者应当履行之义务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三、连带责任人会怎么判
关于连带责任人的裁判结果,这需要根据各个事例的具体情况而定。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些连带责任人在面对对外的债务或者责任时,无需分摊份额,也无权区分先后顺序,他们必须全额清偿相应的金额。在法院进行判决的过程中,他们会依据事例的事实经过、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各方面涉及到的过错严重性等诸多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估和考量。倘若连带责任人之间已经达成了内部协议,明确了各自应承担的分担比例,那么在他们完成对外责任的偿还之后,便可依照这份协议进行内部的追偿。例如,在侵权纠纷这样的事例中,如果有多名行为人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并且所有人都被判定为连带责任人的话,那么受害者有权向其中任意一位责任人提出要求,要求其全额赔偿损失。法院将会根据每一位责任人的行为性质、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最终的赔偿责任分配方案。然而,无论怎样,我们都要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
连带责任人在清偿债务后,若超出自己应承担的部分,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但前提是已切实履行义务,并得到其他连带责任人的共同认可,使债务得以全部或部分消除,且付出的代价超出应承担部分。否则,无权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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