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样的情况构成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的具体构成情况
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本罪的犯罪主体通常为一般主体,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需年满十六周岁,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必须是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自然人。在此基础上,单位同样有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其次,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造成妨害,或者对他人的财产权、婚姻权、收养权、监护权、继承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但仍然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再次,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一个复杂的客体,它不仅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更具体地说,是指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
同时,本罪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婚姻权、收养权、监护权、继承权等诸多合法权益。
最后,本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通过捏造事实来提起民事诉讼,从而对司法秩序产生干扰,或者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什么样的情况可以迁入济南社区集体户口
明确指出,根据相关政策,申请人应满足以下七项要求之一方能依法申请迁入社区集体户口:
首先,因产权或者使用权变更导致原先对房屋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力的业主(对于从市外购买房产而后申请落户者,其必须在本市获得户籍满两年)暂时不能完成户口迁出;
其次,在夫妻双方离婚之后,若尚未找到固定且稳定的居所;
再次,原被拘捕、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市内户口被注销。
如今他们在刑期结束(包含缓刑及假释)后,或解除劳动教养重新获得户口,因为他们原来的户口注销地址不符合户口迁入规定;
然后是经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或企业间合并重组后,原有的集体户口会被取消,户口无处迁移的人员;
接着是从原单位离职,现在的就业单位并不提供落户条件的员工;
最后是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公通〔2017〕25号),但通过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劝导后,养父母仍然拒绝送养的非法收留儿童。
此外,历史遗留下的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的难以处理的户口以及长期悬挂而未实际居住的户口也可考虑纳入申请范畴。《济南市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应当在发生转移前将户口迁出。原落户人员拒不迁出的,经现房主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派出所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将其户口迁至户籍地社区集体户。
三、什么样的情况下才可以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乃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律措施。其适用的情况往往包括如下几种:首先,行为人正处于预备阶段或者实行犯罪之际,亦或是在实施犯罪之后立即被察觉到违法行为存在;其次,受到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证人明确指控犯有罪行的;再者,警方在执行公务时,在行为人本人身边或者居住场所内检测到了犯罪相关证据;此外,行为人在犯罪后试图自残、逃避司法机关追捕,或者已经逃离了犯罪现场的;还有,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者试图串通他人提供虚假证言的可能性;最后,行为人在接受调查期间,始终未透露自己的真实姓名和住所信息,导致身份无法确认的。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且对拘留期限有着严格的规定。
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为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主观上故意妨害司法秩序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客体为司法机关正常民事诉讼活动秩序及他人财产、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等权益,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干扰司法秩序或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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