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有政治权利么
被判处有期徒刑及拘役的人员是否享有政治权利
1、若犯罪嫌犯所受判决为判处监禁十年,而未附加任何政治权利之剥夺,则其在十年服役期内应依法享有部分政治权益;
2、倘若犯罪嫌犯所受判罚为判处监禁十年并附加剥夺四年政治权利,那么在此十年监禁期间,他自然无法行使任何政治权利,并且在刑满释放之后,还需继续承受长达四年的政治权利剥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二、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区别是什么
1.适用对象范畴各异:
有期徒刑这一制度,不仅适用于那些所涉罪责较为沉重的犯罪分子,同样也能运用于那些所犯过错相对轻微者;
相较而言,拘役手段仅限于对罪行轻微之人实施。
2.执行场所分类清晰:
在刑罚执行环节上,有期徒刑主要流放于监狱或类似性质的改造场所;
而拘役则需在公安局附近执行,以保持其紧迫感与约束力。
3.期限设置不同特征鲜明:
有期徒刑的持续时间,一般较长且起点略高,其幅度亦较大,其常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适合于那些罪行较重或者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
相反地,拘役的拘役期相对较短,起点较低,其幅度亦偏小,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的罪犯。
4.待遇差别体现:
对于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具备劳动能力,就要自觉加入到无偿劳动中去,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反观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他们每月可获准回家休整一至两天,参与劳动的同时,根据实际劳动表现情况,可适量提高薪酬待遇。
5.法律后果影响深远:
对于被判拘役的罪犯来说,在服完刑期并回归社会以后,若再度触犯法律法规的话,不会被视为累犯进行惩戒处理;
然而如果曾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满释放或赦免之后的五年内,再度犯下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违法行为,那么将会因构成累犯而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三、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是什么意思
判决有期徒刑缓期执行,通常简称为“缓刑”,它是一种独特的刑事制裁方式,主要针对那些已经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如果罪犯在特定的条件下,能够符合相关规定,那么他们将在一段有限的考察期内不必立刻执行原有的刑罚。这种缓刑制度在保障罪犯权益的同时,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犯罪率。在适用缓刑时,需要考虑许多因素。首先,必须是对于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其次,罪犯必须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次犯罪的风险以及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在社区造成重大负面影响这四项基本要求。当这些条件都满足之后,才能考虑是否适用缓刑。
缓刑的考验期限是从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的。在这段时间里,罪犯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再次触犯法律。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罪犯又犯了新的罪行或者发现之前还有未判决的罪行,那么缓刑将会被撤销,并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理。此外,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了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并且情节严重的话,缓刑也会被撤销,并执行原判刑罚。
被判处有期徒刑及拘役的人员,如果在判决中未附加政治权利剥夺,则服刑期间依法享有部分政治权益。若判决中附加了政治权利剥夺,则在剥夺期限内无法行使政治权利,且剥夺期限可能延续至刑满释放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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