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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立案监督法律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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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10.17 · 2334人看过
导读:关于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检察院对于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首先,对依法应当进行侦查的案件,公安部门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是否已经启动了立案侦查程序;其次,倘若公安部门对于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并无管辖权,那么检察院将根据立案监督机制,及时地发现和纠正公安部门越权立案的违法行为;再次,当某种特定案件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立案门槛时,按理来说不应予以立案,然而公安部门却决定立案展开调查时,检察院也会通过立案监督机制对此类情况进行纠正。
检察院立案监督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检察院立案监督法律依据有哪些

检察院对立案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据有哪些

在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以下三个方面是其主要的监督内容:

首先,对于依法应当进入立案程序进行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已经启动立案程序展开侦查活动;

其次,如果公安机关对某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拥有管辖权,那么检察机关将通过立案监督职能,揭示并纠正公安机关可能存在的越权立案行为;

最后,如若出现了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且不应立案,但公安机关却已予以立案的情况,检察机关也会利用立案监督职能进行纠正。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检察院立案监督程序

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具体流程如下所述:首先是进行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工作;其次要求刑事立案主体详细阐述其不立案的原因;如果判定刑事立案主体提供的不立案理由无效或不足以为据,即可通知该机构启动立案侦查措施;而对于享有刑事立案侦查权的案件,需要经过严谨的审查并最终做出是否直接立案侦查的决定;最后将此类决定提交至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与审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三、检察院立案1年半怎么判

检察院启动调查和立案程序并非直接决定事例的最终判罚结果,而仅仅是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关键阶段。在立案之后,检察院将启动更为详细的侦查工作,如果经过严密的取证与调查发现相关证据确实充足且具备起诉条件,那么将会对涉嫌犯案者提起公开的公诉。而至于法院最终做出什么样的判决决策,其根本性的依据绝非仅仅是某一方单方面提出的指控或辩护,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到犯罪行为的真实情况、犯罪情节的轻重、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所展现出的悔过自新之态度等等众多因素。譬如,对于那些作案事实尚不明确甚至存在争议的事例,或者存在着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时,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会相应地有所调整。再例如,若被告人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属于较为轻微的类型,并且该被告在审判过程中有自首立功表现,同时还积极主动地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很可能会给予被告人适当的从轻处罚。然而,如果被告人所涉犯罪行为性质极其恶劣、情节严重,且对社会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那么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则可能会采取相对较重的刑罚措施。总而言之,具体的判决结果必须要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经过控辩双方的充分举证、质证,最后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公正裁决。

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中,主要监督三方面:一、公安机关是否对依法应立案侦查的案件启动立案程序;二、对公安机关越权立案的行为进行揭示和纠正;三、对不符合立案条件却已立案的案件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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