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出资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虚假出资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关于虚假出资罪的正式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首先,对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其虚假出资额达到三十万元或以上,并且占据了其应当缴纳的出资比例的60%以上,则构成了虚假出资罪;
其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来说,同样需要满足虚假出资额达到三百万元或以上,同时占据了其应当缴纳的出资比例的30%以上方可立案侦查;
最后,如果虚假出资行为给相关方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达到了十万元或以上,也将被视为符合虚假出资罪的立案标准之一。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虚假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界限
在此我将详细地解析这两人行为的异同点:
首先,请注意,二者皆属严重损害公司利益之行径,同时也是虚假出资及欺诈行为的概括性称谓。
然而,它们之间仍存有细微却显著的差异特性:
(1)其操作为非完全相同。
本罪中,除了虚假出资之外,尚包含了抽逃出资的此等关键步骤;
相对而言,虚报注册资本罪则不含此实质性的抽逃动作;
(2)行为里程碑式的时间节点亦有所出入。
前者指控之行进路线可以在公司创立伊始或者已经建立之后启动;
后者则只限于此时段进行,即于公司进行注册登记时。
(3)两大犯罪主体亦有所差异。
本罪之罪犯主谋取自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群体;
反之,对于虚报注册资本罪来说,真正触犯法律之人实为提出公司注册申请的相关人员;
(4)欺骗之受众客体亦有所不同。
对于前者而言,主要针对的是该公司的内部股东或发起人以及认购股票的人士;
至于后者,主要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虚假出资罪一般怎么判
虚假出资罪,即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或股东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未能按照约定交付货币、实物或未依法完成财产权的转移,且涉及金额巨大、产生的后果严重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违法行为。
在量刑方面,根据法律规定,此类行为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承担虚假出资金额或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金。
若单位实施了此类犯罪行为,则应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据上述条款进行处罚。
具体的量刑标准需要综合考虑虚假出资的实际金额、所带来的不良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过态度等多重因素。
对于涉及金额巨大、后果严重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刑期将会相应地加重。
虚假出资罪的立案标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额达三十万元以上且占应缴出资额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额达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应缴出资额30%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达十万元以上。满足任一条件即可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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