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政局离婚要准备什么
办理离婚手续需准备的相关材料
在办理离婚事宜时,当事人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期颁发的《结婚证》及打印好的离婚协议书前往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申请办理。值得指出的是,这时所提交的离婚协议须明确双方都出于自愿选择离婚的意念与事实,并就有关子女抚养、各项财产及责任债务等细节问题达成统一共识。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当事人正式的离婚登记申请书之日起,若在三十日内,任一方对离婚的决定产生动摇或不愿离婚的意愿,均可向该机关递交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的文件。
然而,在经历耐心等待的冷静期结束之后,在随后的三十天内,双方应共同亲自去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领取离婚证明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民政局离婚流程怎么办理手续
本篇文章详细介绍了民政局离婚程序的相关事宜,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首先,需要提前拟定好一份离婚协议书。
在这份书面文件中,夫妻双方必须明确表达他们是自愿选择离婚,并且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配以及债务偿还等问题达成了共识。
其次,当夫妻双方带着各自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以及先前拟订好的离婚协议书等必要文件亲自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将正式启动申请受理环节。
接下来,自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当天算起,30天之内如有任意一方反悔,可以在民政局撤回该离婚登记申请。
我们把这种现象称为“30天冷静期”。
当30天的期限过去后,从第31天直至第60天期间,夫妻二人仍需亲自返回到原来的民政局申请领取离婚证明书。
在整个办理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可随时咨询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三、民政局离婚当天能离了吗
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手续往往难以实现当天办理完毕。
对于协议离婚而言,其有着一系列严谨的程序和规范需要遵守。
首先,夫妇双方必须就诸多重要议题如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财产分割方式以及债务分担责任等事项达成共识,并且在此基础上签订正式的离婚协议书。
接下来,他们需要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离婚申请,而民政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适当处理,并给予当事人一段时间的离婚冷静期,期间长达三十日之久。
在冷静期中,任何一方若对之前所做出的决定产生了疑虑或后悔情绪,都有权撤销离婚申请。
然而,如果在冷静期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均未能亲自前往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离婚证书,那么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离婚登记申请。
只有当所有这些程序都得到妥善履行,且双方均对最终结果表示满意时,民政部门才会依法发放离婚证书,从而完成整个离婚手续的办理过程。
办理离婚时,当事人需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离婚协议书至当地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离婚协议应明确双方自愿离婚及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共识。提交申请书后,30日内任何一方可申请撤销。冷静期结束后,双方需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领取离婚证明书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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