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被起诉,夫妻都需要去承担吗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是否需要共同承担责任?
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乃是为了满足这一对夫妇在日常家庭生活所需的开支所必须承担的经济责任。这种类型的共同债务,主要是由于夫妻双方共同实现家庭生活需求而产生,也包括了对于家庭共有的财产进行合理规划、有效利用、持续增长及正当处理等环节中所不可避免地产生的经济负担。假设丈夫承担的负债并不符合上述关于夫妻共同担责的规定,那么他个人应该独自承担起这些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民间借贷被告不出庭该如何办?
在涉及民间借款及其产生的纠纷案件中,鉴于诸多客观因素影响,诸如无法妥善联络被告、以及被告本身主动逃避等问题,进而造成被告未出庭的现象颇为普遍。
若有此类情形发生,当诉讼方当事人遭受到法庭的诉讼,曾经被接收到书面传票,但却无任何正当事由拒绝出席应诉,即便在这种被告未现身影于法庭的情况之下,法庭依然有权作出判决。
对于这样的状况,法院可以推行缺席审判制度。
那么,何谓缺席判决呢?它是指法庭在一方当事人未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审判活动,换句话说,在被告未作任何辩护的前提下作出的判决。
无疑这种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
倘若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实在无法成功联络到被告,以致法律文件无法送达至被传唤的一方,那么法庭可能会选用公告送达的途径,即将开庭通知书刊登在报纸或是其他相关媒体上公示约60日,之后方可视同法律文件已送达。
因此,无论缘起在于客观因素导致不能接收传票,抑或主观上为了推拖诉讼而出面应诉的行为,不能出席法庭应诉对被告而言都将是极其不利的局面。
这不仅有碍于法庭深入核实案情真相,而且还使被告丧失了辩护的权利和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民间借贷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理
在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遇到欠债者无力偿还原告债务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各项妥当处理方案:第一种合法有效的策略是,尝试与欠债方进行友好协商,探寻双方能否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性的解决规划;第二步则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由法院根据相关法规条文,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多种手段,确保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倘若经过调查核实,欠债方确实无法提供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将会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然而,一旦发现欠债方具备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条件,债权人有权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此过程中,务必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效要求,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是否共同担责取决于债务性质。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产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若丈夫所负债务不属此列,应由其个人承担。总之,责任分担需根据债务用途和性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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