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到期办什么手续
取保候审的截止日期已到,执行机构应于期满前十五日按照书面形式通告决策机构,由决策机构做出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若案件仍需进一步调查,有可能需要对强制措施进行调整。
若被取保候审者在此期间未有违背相关规定之事,在解除取保候审之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足额归还给嫌疑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的截止日期已到,执行机构应于期满前十五日按照书面形式通告决策机构,由决策机构做出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若案件仍需进一步调查,有可能需要对强制措施进行调整。若被取保候审者在此期间未有违背相关规定之事,在解除取保候审之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足额归还给嫌疑犯。
二、取保候审要靠关系么
在办理取保候审事宜时,并不需要寻求任何特殊的人际关系进行疏通。
只要符合如下条件者,便有资格获得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者;
2.预计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危害者;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产生显著危害者;
4.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际,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来继续推进审理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期间犯罪保证金是没收么
若当事人在取保候审阶段再度犯下罪行,依照常规,保证金将被依法没收。具体来说,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手段,设立保证金制度的初衷旨在确保被采取此项措施之人能够严格遵循相关法规与限制。如果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在该期间再次触犯刑法,那么这无疑证明其存在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已经失去了对自身行为进行有力约束的基本条件。因此,在这种情形之下,相关执法部门有必要做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且根据事件的实际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加以反思,诚恳悔过,重新提交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甚至可以考虑更改对他们的强制措施以监视居住或者直接逮捕。然而,究竟是否进行罚金的扣除,仍须审慎评估事件的全面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条款再来做详细判断。
取保候审的截止日期已到,执行机构应于期满前十五日按照书面形式通告决策机构,由决策机构做出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若案件仍需进一步调查,有可能需要对强制措施进行调整。若被取保候审者在此期间未有违背相关规定之事,在解除取保候审之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足额归还给嫌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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