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诈骗罪是结合犯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信用卡诈骗罪并非一种结合犯,而是属于行为犯的范畴之内。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96条的相关规定,信用卡诈骗罪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欺诈活动,从而骗取财务金额达到一定额度的违法行为。
所谓利用信用卡,通常是指通过使用伪造或已被注销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方式来进行欺诈性活动。
值得一提的是,信用卡诈骗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诈骗犯罪,与普通诈骗罪之间构成了特别法与一般法的法律关系。
在此情形下,信用卡仅仅被视为犯罪手段,本身并不成为犯罪标的物。
若行为人为实现其欺诈意图,将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加以利用,则按照特别法优先适用于一般法的原则,应以本罪名对此类刑事案件做出判决。
因此,从本质上讲,信用卡诈骗罪即借助信用卡所代表的信贷信用进行的欺诈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信用卡诈骗入狱后还需要还款吗
1.一旦被判定承担刑事责任,拖欠的债务仍需如数偿还,刑责丝毫不应抵消或减轻民事责任。无论是被判处何种形式的惩罚,被欠债者均有权要求欠债者归还相应款项。哪怕当事人在生命即将终结之时,也可能需要出售其剩余的资产来偿付其生前留下的债务。
2.法律明确指出,凡存在如下任一情况,有实施信用卡欺诈活动、且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拘役等较轻的刑罚,并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款;若涉及到更为严重的事项,例如罪行巨大或具备其他特殊情节的,将面临五年以上直到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款;然而,若涉及的情节极为严重,有可能触及到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样还要面临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款或没收财产。此类犯罪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期限透支,并且在受到发卡银行的催收后仍未归还的行为。至于偷窃信用卡并加以利用的行为,则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确定适当的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信用卡诈骗立案金额标准新规定是什么
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关于信用卡诈骗事件的立案金额标准获得了相应的调整。一般而言,倘若出现信用卡诈骗行为且涉及到的涉案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000元但低于人民币50,000元,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被视为“数额较大”;而当涉及到的涉案金额超出人民币50,000元但未满人民币500,000元时,则被视为“数额巨大”;若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500,000元及以上,那么将被视为“数额特别巨大”。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那些意图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事件,立案的标准将会有所区别。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持卡人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导致其超出规定的最高额度或规定的最长期限进行透支,并在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了三个月仍然未能全额还款,便可被判定为恶意透支。而针对这种类型的恶意透支事件,涉案金额需要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0,000元但低于人民币5,000,000元才能被判定为“数额较大”;如果涉案金额超出人民币5,000,000元但低于人民币50,000,000元,那么将被视作“数额巨大”;如果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50,000,000元及以上,那么同样会被划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信用卡诈骗罪并非结合犯,而是行为犯。它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法规,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利用信用卡通常指使用伪造、作废卡,冒用他人卡或恶意透支。信用卡仅是犯罪手段,不是犯罪标的。如利用信用卡犯罪,应依特别法优先原则,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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