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开设赌场罪会计如何量刑
若在网络开设赌场罪案中,会计人员明知其所承担之职责涉及犯罪活动而依然自愿参与其中,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主犯之从属角色。
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中的会计人员将参照主犯的量刑标准进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然而,具体的量刑结果还需结合会计人员在犯罪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大小、参与程度以及非法所得金额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
若会计人员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相对次要,且犯罪情节轻微,那么他们可能会面临较为轻微的刑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网络开设赌场案中,明知犯罪仍参与的会计人员可能被认定为主犯从属。量刑参照主犯从轻、减轻或免除,还需结合作用、参与程度、非法所得等。角色次要、情节轻微的,可能受较轻微刑事制裁。
二、网络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开设赌场罪,即实际上具备召集大众进行赌博活动以及建立或经营开放式赌场的犯罪行为。
凡涉及此罪行者,其刑事惩罚具体规定如下:
一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管制,同时还需罚款;
二是情节较为严峻者,将面临为期三年以上但未满十年的有期徒刑,并同样需承担罚款责任。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网络开设赌场罪赌资数额如何认定
网络所涉赌博犯罪中针对赌资数额的精确界定,通常参照如下四个方面进行衡量与评估:1.专用于在各大赌博网站上进行投注的相关资金;2.行为者在特定赌博网站上赢得的点数中所能兑换出来的实际金额;3.参与网络赌博活动的赌博人员所动用的赌资总额;4.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户往来资金中,专门用于网络赌博的那一部分款项。在法律实践操作中,针对赌资数额的准确判定,往往会结合各类证据资料以及具体案件情节加以全面、细致地分析考量,从而提高判断的精准度。然而必须强调的是,由于地域差异性的存在,各个地区可能会制定出一套具有地方特色的赌资数额认定标准及操作手法。
网络开设赌场案中,明知犯罪仍参与的会计人员可能被认定为主犯从属。量刑参照主犯从轻、减轻或免除,还需结合作用、参与程度、非法所得等。角色次要、情节轻微的,可能受较轻微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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