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期限怎么计算的
刑事拘留期限一般从公安机关正式采取拘留行动的次日起开始进行计算。
在通常情况下,若公安机关对已经被拘留的人员,判断其有必要实施逮捕,则应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个自然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批准。
然而,在特殊情形下,公安部门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多一至四天。
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他们的审查批准时间则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应当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那些需要继续进行侦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人员,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自公安执行次日算起。需逮捕者,公安应在期满前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特殊可延一至四天。流窜、多次、结伙作案者审查可延至三十天。检察院七日内决定是否逮捕。未批捕者,公安应立即释放并通知检察院。符合条件者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是否属于刑事羁押
刑事拘留并非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刑事羁押”之义。
虽然两者都源于刑事司法程序中,然而,二者实乃性质迥异的概念。
刑事拘留主要表现为,未经检察机关行政许可即可依法实施的临时性惩罚措施;
而刑事羁押则需经由检察机关之准许后方能予以实行。
拘留实质上是指,在检察机关尚未批准逮捕之前,针对应接受刑事侦查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紧急诉讼手法。
值得注意的是,唯有公安机关方可享有此项权力。
所谓羁押,则是在人民法院作出逮捕或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且实际执行逮捕之后,将犯罪嫌疑人加以秘密拘禁。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三、刑事拘留后多久法院判刑
刑事拘留案到最终由法院判定刑罚的过程中,往往会经历若干阶段。总体来说,公安机构在调查取证方面的最长期限为七个月;而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的时长则在一个月至一个半月之间。当事例被移交至法院之后,法院将在收到事例后的两个月内进行判决,最晚也不能超过三个月。然而,如果涉及可能判处死刑的事例或附带民事诉讼的事例,或者存在法定情形的,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的审理期限。若案情特殊,确需延长审判期的,应向上一级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批准。当然,具体的审理期限还需依据事例的复杂程度、证据收集状况等多重因素来综合判断和决定。
刑事拘留自公安执行次日算起。需逮捕者,公安应在期满前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特殊可延一至四天。流窜、多次、结伙作案者审查可延至三十天。检察院七日内决定是否逮捕。未批捕者,公安应立即释放并通知检察院。符合条件者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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