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之间共同债务离婚后怎么处理
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夫妻双方对于各自所负担的共同债务,依然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倘若夫妇双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就其所涉债务问题达成了一致且明确的约定,那么这项约定便具有法律效力,对夫妻双方均产生约束作用,然而却无法以此来对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我们必须坚持公正、平等以及维护债权人权利这三个基本原则。
倘若有一方因承担过量债务而超出了自身的合理承受范围,那么他/她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追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夫妻对共同债务仍负连带清偿责任。若离婚时双方就债务有明确约定,此约定有效约束双方,但不损害债权人权益。处理此类债务应秉持公正、平等、保护债权人原则。一方超额承担可向对方追偿。
二、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有哪些规定
关于婚姻配偶间共有财产之识别参考标准主要有如下规定:
自从双方达成缔结婚姻的登记手续之日起,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期限内所获取的一系列财产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种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一、报酬,如工资、奖金及劳务报酬等;
二、生产与经营的收益以及投资的获利。
这里的“收益”不仅涵盖了配偶中的任意一方或同时由两者进行个体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所获得的累积收益;
三、知识产权方面的收益。
换言之,当权力人能够合法地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他们在知识产权中所拥有的财富权时,这其中所产生的利润将被界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四、来自于继承或赠送的财产,除非在遗嘱或赠送协议中有明确注明只应归属于某一方;
五、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应当确认为属于某一方财产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夫妻之间共同犯罪怎么判
对于涉及到夫妻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事例,其审判结果往往需要我们审慎地权衡多重复杂的因素。首要的任务便是根据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及其造成的潜在危害,从而对罪名以及相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准确的判定。在量刑阶段,我们将分别对夫妻双方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发挥的作用、参与的程度以及他们的主观恶性等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如果夫妻二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都发挥了主导性的作用,那么通常情况下,他们将会被视为主犯并据此来确定其应受的刑事惩罚;然而,如果其中一方仅仅是起到次要或者辅助性的作用,那么他/她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从犯,并且依照法律规定,应该得到从轻、减轻甚至是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此外,我们也会充分考虑到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总而言之,对于夫妻共同犯罪的判决,我们不能简单地一刀切,而是必须根据每一个具体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严格遵守刑法的相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得以贯彻执行。
离婚后,夫妻对共同债务仍负连带清偿责任。若离婚时双方就债务有明确约定,此约定有效约束双方,但不损害债权人权益。处理此类债务应秉持公正、平等、保护债权人原则。一方超额承担可向对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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