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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员工违法所得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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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10.12 · 1920人看过
导读:在计算开设赌场员工的违法所得时,需要考虑直接和间接的经济利益。直接的包括工资、奖金、佣金等,间接的则如免费福利、特殊待遇等。如果员工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也应算入经济收入。一般会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考量。
开设赌场罪员工违法所得怎么计算

一、开设赌场罪员工违法所得怎么计算

关于在涉及开设赌场罪责范围内员工违法所得的具体计算,我们惯常采用的是全面分析和综合考量这两种因素:一方面是直接从赌场活动中所获取到的经济收益,主要就是那些如薪资、奖金、佣金等;

另一方面,则要囊括员工因为参与该项工作所获得的间接经济利益,诸如免费的福利以及特殊待遇等等这些额外的好处与优势。

假如该名员工在赌场任职期间还采用了其他不正当的方法来谋取个人利益的话,那么将毫无疑问地在经济收入的计算中予以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开设赌场罪中情节严重该如何认定

关于“开设赌场罪”中何种情况被视为情节严重,经过专业的法律界定,有以下几种主要标准可供参考: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高达三万元以上。

这是指在此类犯罪活动中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累积起来的总金额已经超过了三万元人民币。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三十万元以上。

这是指在参与此类赌博活动的过程中,非法聚敛起来的赌资金额已经达到三十万元人民币。

3.建立赌博网站之后,提供给他人进行组织管理,通过这种方式所获得的违法所得金额已达到了三万元以上。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通过这种方式所获得的违法所得金额也已达到了三万元以上。

5.除上述四点以外的其他严重情形,都可以作为判断是否为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开设赌场罪流水资金算赌资吗

在涉及到开设赌场罪行的审理之中,所产生的流水资金通常会被判定为赌资的构成部分之一。赌资的涵盖范围并不仅仅局限于参与赌博活动的人员实际投入的款项以及物品,同时还包括了在整个赌博过程中所产生并经过各种途径流转的资金,如开设赌场者从中获取的抽成收益、投注金额等各类流水资金。然而,在具体的事件处理中,对于流水资金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复杂的因素,例如资金的来源、流向、使用目的等等。如果有部分流水资金能够得到充分的证据支持,证明其与赌博行为无直接关联,那么这部分资金便有可能不必被整体定义为赌资范畴。司法机构将依据相关的实物证据和法律条文,对赌资进行精确的界定和计算,从而确定犯罪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及量刑幅度。

计算开设赌场员工违法所得,要考虑直接经济收益,如薪资、奖金、佣金,还有间接利益,如免费福利、特殊待遇等。若员工用不正当方法谋利,也计入经济收入。通常全面分析和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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