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毒品罪什么样的情况不予起诉
在走私毒品罪的审判过程中,存在如下几种情形有可能导致司法机构决定不予提起诉讼:首先,若案件的情节极其轻微且对社会危害程度较低,依照法律原则可以不将其视为犯罪行为;
其次,当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时,便失去了司法机关进行追责的权力;
再次,如若罪犯获得了国家特别赦免令且该命令免除了其应有的刑罚;
接着,倘若针对该犯罪行为,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受害人提出控告或撤回控告,而在此之前并未有人提出,或者控告方撤回了控告;
最后,在某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死亡也可能成为司法机关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
然而,以上所有情况均需经过严谨的审查与认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走私毒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怎么规定
走私毒品罪乃属性质极其严重之犯罪行为类型,凡是涉及此类犯罪行为者,不论所涉毒品种类、重量如何,皆应接受相应程度的刑事惩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相关规定,走私、贩卖、运输以及制造鸦片或其他各类毒品,数量达到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亦或是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毒品数量标准者,将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同时,其个人财产也将被依法予以没收。倘若仅走私含有两百克及以上的鸦片,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含量为十克至五十克之间的毒品,或者该类毒品总重虽未超过上述标准,但规模依旧较为庞大,那么罪犯将面临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同时需缴纳相应罚金。对于只走私少量毒品,如包含鸦片不足两百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含量低于十克,以及其他毒品总量较小者,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法律制裁,并且需要缴纳罚金。然而,若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可能会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同样需要缴纳罚金。《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三、走私毒品罪显著轻微的怎么判
关于走私毒品罪是否存在明显轻微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这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形式的走私毒品行为,不论其数量多少,均应受到刑事追责和相应的刑事处罚。然而,在具体量刑过程中,若涉案毒品数量较小且情节相对轻微,则有可能被判处较轻的刑罚。例如,当犯罪分子具备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时,其量刑结果将会得到适当减轻。然而,这并不代表走私毒品罪存在所谓的“显著轻微”而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总而言之,走私毒品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法律对其打击力度也相当大。
走私毒品罪审判中,以下情形可能不予起诉:情节轻微危害小不视为犯罪;超过追诉时效;获特赦令免刑;应控告未控告或撤回控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但均需经严格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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