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书上注明婚后无共同财产是指什么财产?
夫妻所签订之协议中明确指出,婚姻存续期间未产生任何共同财产,若夫妻双方就此问题达成共识,则将在婚后将全数资产作为个人财产进行划分处理。
反之,如无法达到共识,法院将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根据现行民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类型财产,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范畴:
(1)工资及奖金收入;
(2)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取的收益;
(3)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4)继承或受赠之财产,唯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所列明者外;
(5)其它应属夫妻共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二、离婚协议书准备几份
在办理离婚手续之际,离婚协议书拟定之时须预留出三份原件。其中男女双方每人各自持有一份,而民政部门亦需留存一份作为备案记录。
若夫妻二人共同选择自愿离婚,则必须签署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且需由本人亲临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在此前提下,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两位当事人自愿离婚之意愿,及针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共同财产的分配方式以及债务清偿事宜达成共识之意见。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截止日期起的三十天内,如有任意一方不愿意解除婚姻关系的,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期限过后的三十日之内,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再次提出离婚证书发放申请;倘若双方未能按期提出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撤销先前的离婚登记申请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过高能否诉讼变更
在特定情况之下,离婚协议书所约定的过高的抚养费用,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调整或改变。
具体来说,假如负责支付抚养费用的一方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经济状况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比如失去工作、身患疾病等等,这些都使得按照原先的约定支付抚养费用变得过于沉重,并且对他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那么他们就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要求重新评估并调整抚养费用的金额。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会全面考虑到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
如果仅仅是支付方主观地认为抚养费用过高,但是却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撑他们的观点,那么他们的变更请求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夫妻协议明确,婚姻期间无共同财产,共识则个人划分,否则由法院依法处理。
根据民法,夫妻共有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财产(除特定情况外)及其他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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