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假释的犯罪行为有哪些情形
对于那些不得准许假释的犯人行径,主要涵盖了如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犯人若曾被判定为终身监禁;
其次是,由于涉及故意谋杀、强制性交、抢夺他人财物、绑架、纵火、爆炸、投入危险品或有组织的恶性暴力犯罪而被判处长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终身监禁者,都将无法获得假释的机会。
举例来说,假设某位罪犯因为故意杀人罪而被判以终身监禁,那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他将失去假释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不得假释的犯人包括终身监禁者及因故意谋杀、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暴力犯罪被判十年以上至终身监禁者。如犯故意杀人罪被终身监禁,则依法丧失假释资格。
二、不得假释的情形,有哪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八十一条详细规定了假释的条件和情形。
此条法例明确指出,对于曾被判定为重罪犯人,即累犯;
或因涉及故意谋杀、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入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严重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长达十年乃至无期徒刑的犯罪者,均不被允许申请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进一步阐明,那些被判决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他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循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且表现出明显的悔过之意,且没有再次犯罪的明确风险,则可获得假释。
此外,若遇极特殊情形,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特别批准,这类已执行刑期超过总刑期二分之一的犯罪分子,甚至连无期徒刑的罪犯也可能获得假释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三、不得假释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限制假释的适用前提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累犯无法得到假释。累犯不仅主观意识深重,而且人身安全威胁极大,因此不能给予假释机会。其次,对于那些因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绑架罪、纵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及有组织的暴力型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同样无法获得假释。这是由于这类犯罪的性质极其恶劣,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极大。此外,若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未能严格遵守监狱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且并未展现出真正的悔过之意,或者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那么他们将无法满足假释的条件。值得强调的是,假释的具体适用将会全面考虑到犯罪分子的各类情况,最终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不得假释的犯人包括终身监禁者及因故意谋杀、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暴力犯罪被判十年以上至终身监禁者。如犯故意杀人罪被终身监禁,则依法丧失假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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