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罪的多次认定证据有什么
在处理涉及寻衅滋事罪的案件时,对“多次”的认定所需的证据类型和内容通常涵盖了相关的监控影像资料、证人证词、被害者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口供等方面。
例如,监控影像资料有可能完整地记录犯罪嫌疑人在多起案件中的寻衅滋事行径;
证人或许见证了多个事件的全过程;
被害者能详细阐述他们遭受到的多次侵害的前后经过;
而犯罪嫌疑人口供亦能够作为关键性证据。
除此之外,相关的物证,例如遭损毁的物品等等,以及来自相关部门的报警记录等等,皆可以作为有力的补充性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的加重情节有什么
以下是寻衅滋事构成犯罪中所涉及到的额外加重因素:
(1)采取极其残酷、狠毒手段进行暴行的;
(2)在实施暴力行为过程中使用了凶器;
(3)多次无缘无故地伤害他人,这既可以意味着多次伤害同一受害者,同时还涵盖了多次施害于不同的个体;
(4)因为先前的恶意暴力行为曾经接受过治安处罚,然后再次不当侵害他人的;
(5)一次性对多个无辜者进行暴行的;
(6)对弱势人群进行攻击的;
(7)在暴行中不慎造成他人轻伤的;
(8)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任意伤害他人,导致受害人自杀等严酷结果的;
(9)以暴力行为为乐趣,同时带有明显的侮辱意味的;
(10)在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局面下制造暴力冲突,使公众的情绪陷入深深的惊恐当中,或者在群众性的集会活动中肆意对他人实施攻击,亦或是在公共场合引发大规模的混乱。《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寻衅滋事罪网络辱骂怎么判
在判定涉及寻衅滋事罪与网络辱谤问题上的刑事责任时,需要全面考虑各种相关因素。
若情节轻微,则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惩罚;而若情节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还能附加罚金的处罚。
在做出量刑判断过程中,诸如辱骂言论的性质、传播范围及其所引发的社会反应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诸多因素都将被纳入考量范畴。
例如,辱骂言论是否具有极强的侮辱和攻击性质,是否得以大量转发传播,以及是否导致公众秩序严重混乱等等。
同样重要的是,如果行为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等情节,这也将会对其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总而言之,最终的判刑结果必须根据每一起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并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定。
处理寻衅滋事罪案件,“多次”认定需监控记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犯罪嫌疑人口供等。监控可完整展现多次行径,证人目击多事件,被害人详述受害经过,口供为关键证据。同时,物证如损毁物品、报警记录等亦为有力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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