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执行的规定有哪些
当符合特定条件之际,夫妻共同财产亦有可能成为可执行对象。
若配偶一方所负担之债务符合法定为个人债务之范畴,则在执行过程之中,法院可用以首先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半的份。
然而,若该笔债务系用于维持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源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表达,则夫妻共同财产将全数纳入执行范围之内。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必须确保对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怎么区分
关于夫妻共同所有权的收入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每月所得之薪资与奖金;
2.个人在额外劳动中所获得的报偿;
3.通过生产和经营活动以及投资所产生的非限定性净利润;
4.对于创意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相关收益;
5.由继承或赠与所获得的财产,除去根据法律特殊规定属于个人专属的部分外;
6.除此之外,根据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共同所有物的各种类型的资产。
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可以拥有的个人专属财产包含如下内容:
1.在婚姻成立之前由某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
2.有关人身伤害赔偿的款项或者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补偿金;
3.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明确规定只能归属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4.专门为一方购置或配置的日常生活必需品等私人财物,其所有权亦在其所有人的控制之下;
5.经过法律明确规定的,应归属某一方的其他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证明自己不知情
当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之中是否存在知情权问题时,为了证明自身确实不知情,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层面入手:首要的,必须关注债务产生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其实际使用途径等各类细节之处。例如,如果该笔债务并非出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诸如购置家庭日用必需品、子女教育经费、医疗费用等方面,那么这便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突破口所在。其次,应当积极搜寻并收集各种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双方之间的沟通记录、本人的财务状况明细等等,以期能清晰地展示出本人的收支状况与该笔债务之间毫无关联性。再次,如果条件允许的话,还应尝试获取债权人的陈述内容,以便了解他们在借款之时是否已经明确知晓该债务属于某一方的个人债务。最后,通过日常的消费记录、证人证言等方式,来证明自己对于该笔债务完全不知情并且从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要想成功证明自身的无辜并非易事,需要综合运用多种证据材料,构建起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这样才能提高被法院认可的可能性。
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夫妻共同财产或成执行标的。若债务为个人法定范畴,执行时法院可先行处理其一半份。但债务若关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双方合意,则全部共同财产可被执行。执行过程中,务必保障非负债配偶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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