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债务离婚怎么分配财产
当夫妻选择离婚之际,债务及财产的划分问题便成为必须面对并妥善解决的问题。
在处理这一问题过程中,我们首先应明确债务的性质。
若是认定为夫妻共同之债,便应遵循基本原则,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若共有财产无法充分清偿全部债务或各自主张拥有部分财产,此时双方应先行协商制定具体的还款计划;
倘若协商无果,则应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而单独针对夫妻中的某一方在婚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那部分债务而言,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夫妻共债范畴。
然而,债权人如能提供证据证明此项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表达,那么这笔债务也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离婚要解决债务和财产划分。先明确债务性质,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若共有财产不能清偿或有争议,先协商还款计划,不行就交法院判决。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不属于共债,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也视为共债。
二、夫妻债务离婚时是否能分割
在夫妇离婚过程中,债务通常是无法予以分割处理的,而是需要确定究竟该由哪一方负责清偿。
举例来说,若为夫妇两人的共同债务,那么其应该是用两个人共同拥有的财产来负担偿还责任;
如果共同财产无法偿还全部债务或是财产已经归属于各个独立个体自行支配,这就需要双方之间进行协商,作出初步的偿还方案;
若双方未能就这个问题达成共识,则应由法庭依据法律程序进行裁决。
至于个人所引起的债务,自然应该由负债人亲自承担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债务离婚一方不知情的法律规定
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关于夫妻债务问题的认定,严格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倘若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未经另一方同意或授权,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债权人如欲主张此种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该笔债务确实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和决定而产生的。当夫妻双方在离婚之际,其中一方对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担的债务毫不知情,并且该笔债务显然已经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在此情况下,除非有确凿的证据显示该笔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等方面,否则通常会被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然而,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上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等领域,即便在这种情况下,一方仍然对该笔债务毫不知情,那么这笔债务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总而言之,判断某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该笔债务的具体用途以及是否存在夫妻双方共同举债的意愿和意图。
夫妻离婚要解决债务和财产划分。先明确债务性质,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若共有财产不能清偿或有争议,先协商还款计划,不行就交法院判决。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不属于共债,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也视为共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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