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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债务另一方不知情需要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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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10.11 · 3258人看过
导读:在婚姻中,要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所需,而另一方并不知情,通常不需要承担。不过,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那它就算是共同债务。民法典规定,只有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者基于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如果能证明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那就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具体要不要承担这种债务,要综合考虑很多因素来判断。
夫妻一方的债务另一方不知情需要承担吗

一、夫妻一方的债务另一方不知情需要承担吗

若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因个人名义而产生超过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必需负担之债务,同时另一位配偶并不知情时,在此情况下一般无需承担此部分责任。

然而,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该笔债务实际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表达的情况,则应视作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亦需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一方在事后予以追认等共同意愿表达形式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担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责任范畴。

而对于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产生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之外的债务,按照法律规定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债权人如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表达的情况,则此部分债务也将视为夫妻共同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之外的债务,应该综合考虑债务金额、偿付次数、举债目的、家庭收入状况、消费支出水平、夫妻共同生活状态、当前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一般社会生活习惯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中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债务且另一方不知情,一般不承担。但债权人能证实用途为共同生活等,则为共同债务。民法典规定共同签署等产生的债务及日常所需债务属共同责任,超日常所需债务非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判断是否超日常需综合多因素评估。

二、夫妻一方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在夫妇关系中,一方负有的债务并不一定是共同债务。

当其中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以自己的名义负担的家庭日常需要开销的债务,这便是夫妇之间的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这一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高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类债务便不再被视为共同债务。

只有在债权人能够证明这些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此外,配偶一方在参与赌博、吸食毒品等非法活动期间产生的债务亦不适用于共同债务的范畴。

合同签订时即已存在的债务,不受夫妻关系存续期的影响,也不是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实际将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例外。

针对共同债务,夫妇应当承担起连带的清偿责任,即使他们的婚姻关系存续状态发生了变化,也不会影响到这种责任的履行和延续。

(1)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首要考虑的应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

(2)在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完全覆盖债务,或者当事人原本便采取了各执己财的财产制度且未有夫妻共有财产存在的情况下,夫妇双方必须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一方的债务可以执行另一方吗

通常情况下,夫妻其中任何一方的债务无法直接用以清偿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当存在如下特殊情景时,则需考虑对另一方的财产执行,:既若此项债务被视为是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那么另一方也将需要负担起还债的责任,此时,他/她的财产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强制执行。至于如何判定某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主要依据在于这笔债务是否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而产生的,或者是否被用于夫妻共同的生活开支、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等等。例如,如果夫妻双方都在债务文件上签了字,那么这笔债务通常就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然而,如果某一方以自己的个人名义所欠下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那么这种债务在原则上应该被归属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方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个债务实际上是用作于夫妻共同的生活需求、共同的生产经营,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

婚姻中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债务且另一方不知情,一般不承担。但债权人能证实用途为共同生活等,则为共同债务。民法典规定共同签署等产生的债务及日常所需债务属共同责任,超日常所需债务非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判断是否超日常需综合多因素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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