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逃逸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肇事逃逸乃一种严重触犯法律法规之行为。
该犯罪的成立需满足下列核心要素:
1.明确知晓已发生交通事故。
这要求被告人对其行为可能引发交通意外事件具有充分认知。
2.意在规避法律责任而仓皇离场。
被告人在此情况下,故意掩饰逃避法律制裁之意图十分明显。
3.未留守事故现场。
被告人在事故已经发生之后,未采取任何必要的补救措施,例如积极救治伤员或向警方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交通逃逸的定义是怎么规定的
对于所谓“交通逃逸”的定义,我们需要明确,它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行为人为了规避法律责任的追究而选择离开事故发生现场的行为。
要对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作出正确判断,需要从多个角度入手进行深入分析和全面评估。
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关键因素展开讨论:
首先,必须充分考虑到行为人是否已经清楚地意识到自身所引发的交通事故的严重性。
这种认识不仅应该来源于行为人自身的陈述,更应该通过客观的观察,从事故发生时的时间、地点、路况以及行为人所具备的相关知识、经历等等各个方面深入地进行辨析,以确定其是否真正理解和认同自己的行为在法律层面可能承担的后果。
换句话说,即使行为人确实不清楚自己已经造成了交通事故,仅仅因为认知能力有限,也不能因此而轻易认定他们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
其次,我们需要确认行为人是否存在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故意动机。
这里所说的法律责任不仅仅局限于刑事法律责任,同时还包括民事法律责任以及行政法律责任。
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有这样的意图,结合其实际行动,才能够得出完整、准确的结论;
最后,我们必须明确行为人在客观事实上是否真正实施了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
只有在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接受事故处理机关初次处理之前这段特定的时间段内出现的逃离现场的行为,才能真正判定为符合本规定中所提到的“逃逸”行为。
换言之,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追查,逃离事故现场,之后因为个人良知觉醒而返回现场接受处理,或者在逃离现场不久后立即被拦截并归案,这些情况都不会改变“交通肇事逃逸”事件情节的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交通肇事逃逸”并不等同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前者主要是针对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所采取的行为,此时的“逃逸”仅作为量刑加重的依据;
而后者则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人都有逃避法律责任的动机和行为。
关于这点,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已有详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拘留几天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标准,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行为人在知悉已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选择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自我评价中并不承认自身存在任何责任,从而驾驶汽车驶离事故现场;存在饮酒驾车以及无驾照驾车等可疑因素,报告事故后却拒不履行现场等待处理的义务,放弃车辆离开事故现场之后再折返回来;虽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但是并未向警方报告事故情况并且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医院;虽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但是在为受伤人员或其亲属留下虚假姓名、虚假地址以及虚假联系方式之后便离开医院;在接受调查过程中选择逃避等行为。针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处罚措施,如果尚未达到犯罪程度,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行为人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不等的罚款,同时可以并处十五天以内的拘留。然而,如果已经构成犯罪,那么就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因为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则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至于具体的拘留期限,将会依据事例情节的严重程度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肇事逃逸是严重违法的行为,其构成要素包括:一是行为人须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说明其对可能的后果有认知;二是行为人逃离现场,目的在于逃避法律责任,有明显逃避法律制裁的意图;三是行为人未在事故现场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如救助伤员或报警。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肇事逃逸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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