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破产清算后还不上的债务怎么办
当企业经过合法的破产清算流程之后,倘若依然有负债未予清偿,其常见的处置方式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步骤:首要的是,破产清算将严格遵循法定的清偿顺序,依照各类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和比例进行偿还。
若经过完整的清算过程后,仍然有债务未能获得全额偿付,需要明确的是,这些尚未清偿的债务在法律层面上将自动视为已消灭。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发现在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存在有损于企业权益且导致企业走向破产倒闭的侵占或欺诈行为时,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企业合法破产清算后若还有负债,先按法定清偿顺序依债权性质和比例偿还。清算后仍未付清的债务视为消灭。但特定情况下,若发现破产企业相关人员有损害企业致破产的侵占或欺诈行为,相关责任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企业破产清算债务如何办
当企业面临破产清算时,其所有债务将由清算结束之后所产生的破产财产进行偿还。
若清算完毕后仍未能产生足够的破产财产以进行分配,那么破产清算程序将会宣告终结。
值得一提的是,在上文中提到的“破产财产”在偿还公司债务前,必须先行弥补破产费用。
所谓“破产费用”,即在破产程序启动过程中所产生、并为了保障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从“破产财产”中提取出来的相关费用。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企业破产清算员工补偿金如何计算
在企业面临破产清算之际,员工补偿金的核算方式主要根据员工的服务年限及薪资水平确定。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将按照劳动者在该公司所服务的年限进行计算,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若劳动者的服务年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视为一年进行计算;而对于服务年限低于六个月的劳动者,则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这里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收入。若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进行计算,且支付的经济补偿年限最多不得超过十二年。在破产企业的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之后,必须优先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
企业合法破产清算后若还有负债,先按法定清偿顺序依债权性质和比例偿还。清算后仍未付清的债务视为消灭。但特定情况下,若发现破产企业相关人员有损害企业致破产的侵占或欺诈行为,相关责任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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