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后判刑取保的时间算吗
取保候审的期限,务必正确无误地不被算入至决定刑期之内。
实际上,此只是我国法律设立的一种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审判监禁替代措施,全然不等同于对违法犯罪人员的任何形式的刑法制裁。
那些获准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尽管他们在一段时间内得以暂时恢复部分人身自由,然而这并不代表他们已经开始接受刑罚的执行。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而在判决执行之前,如果有先行羁押的情况发生,则每一天的羁押都可以折抵为一天的刑期。
然而,取保候审并不属于这种先行羁押的范畴,因此无法进行刑期的相应折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取保候审期限不计入刑期,它是刑事诉讼的替代措施,不是刑法制裁。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被告人虽暂获自由,但不是开始执行刑罚。刑法规定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日起算,判决前先行羁押可折抵刑期,而取保候审不属于先行羁押,不能折抵刑期。
二、取保候审后还有什么手续
接下来便是检察机关之审查起诉及法院开庭审理程序,诚挚地建议您聘请律师作为您的辩护人,以期为您争取到法院对被告的缓刑判决。
关于取保候审问题,请务必明白并非意味着无需坐牢,而是暂时停止其拘留与逮捕程序,而实际是否需坐牢则取决于最终由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判断。
当检察院认为有必要不予批捕时,应当向被告人明示其理由;
如需进一步补充侦查,亦应同时通告给公安机关。
对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公安机关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立即释放被告,并尽快将执行情况通知检察院。
若经检查仍需继续侦查且满足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者,应该依照法定程序采取相关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后案子会不会不了了之
在我国法学理论及实践中,取保候审并非事例就此画上句号的象征。实际上,取保候审仅作为一项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旨在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等候法律裁决过程中无需身陷囹圄。在此期间,各项与事例相关的调查、起诉乃至判决等环节都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持续展开。若司法部门能在规定时间内收集到全面而充分的证词,该事例将被移交给检察机构进行进一步审查与确认其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检察官经过认真评估后若有权提起公诉,那么便会将事例提交至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最终判决。然而,倘若经过深入调查后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过却未能完成全部侦查工作,则该事例存在被撤回的风险。全面而言,取保候审绝非事例审理的终点。
取保候审期限不计入刑期,它是刑事诉讼的替代措施,不是刑法制裁。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被告人虽暂获自由,但不是开始执行刑罚。刑法规定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日起算,判决前先行羁押可折抵刑期,而取保候审不属于先行羁押,不能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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