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有一定证据吗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会在侦查过程中,针对某些特定情形,依法临时剥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刑事拘留制度。
一般来说,启动刑事拘留这一程序,往往意味着侦查机构已经掌握了充足的证据,证明被拘留者存在犯罪嫌疑。
然而,此时得到的证据并不需要十分严谨和充分,仅仅能够初步证明被拘留者可能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就可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是怎么的
1.在刑事诉讼范畴内,拘留这一术语特指执法机构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下,短时间内对现行犯或涉嫌重大案件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人身自由约束的一种形式,也可称之为刑事拘留制度。
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款的明文规定,拘留行动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符合以下某种情况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分子:⑴正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径发生之后立即发现并予以举报的人员;⑵遭受到被害者或目击证人的指控证明其确系犯罪的人员;⑶在其自身周边环境或住所中发现了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人员;⑷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发地或是企图在外逃亡的人员;⑸具有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或串通共同犯罪嫌疑人掩盖事实真相可能性的人员;⑹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明确的人员;⑺具备流窜作案倾向、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参与团伙犯罪嫌疑极其严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是公安局还是法院管
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可依法对其优先实施拘留:即正在筹备犯罪行为、实际进行犯罪活动或是在犯罪行为之后立即被察觉到;遭到被害者或现场目击证人指控其犯罪事实;在其身边或住所内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之中;具有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未透露真实姓名、住址及身份信息的;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此外,在检察院自行调查的事件中,对于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中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具有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的犯罪嫌疑人,同样拥有决定拘留的权力。
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在侦查中,对特定情形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可依法实施刑事拘留,即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此举通常基于初步掌握的证据,表明被拘留者涉嫌犯罪。需注意的是,此时证据要求不必极尽严谨,能初步关联违法犯罪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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