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可以办理刑事拘留么
检察院通常不直接介入和实施刑事拘留措施。
相较而言,此类事务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然而,在涉及检察院自侦案件的情况下,若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定的拘留条件,则检察机关有权依法作出拘留的决定,并将此项任务委托给公安机关进行具体操作。
此外,在检察院开展审查逮捕等相关工作时,如认为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亦可向公安机关提出相应的建议,由其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检察院可以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检察院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有权决定不予起诉,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常见情形:
1.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较小,根据上述情节判断而得出,无法认定为构成犯罪。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死亡,不再具备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
3.经过特赦令批准而免于刑罚的直接结果。
4.针对按照刑法规定须由受害人提起诉讼才能予以追究法律责任的罪名,如无被害人提出控告或撤回控告,检察院将无法启动立案程序。
5.指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设定的追溯时效期限,无法再对其进行受理和审理。《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检察院可以限制律师会见吗
在通常情况之下,检察官机构并无权任意对律师同当事人的会面加以限制。这项权利是基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旨在为维护被告人和罪犯的合法权益,包括获得有效辩护提供明确保障。然而,在某些特定状况之下,例如当事例涉及国家机密或调查尚处初期阶段时,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检察院有权依法对律师的会面活动进行适当限制。举例来说,如果会见有可能干扰到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也可能需要对会见的时间、地点等方面做出相应调整。但是,这种限制必须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及严谨的程序要求,并且其必要性和适度性都应当得到充分保证,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否则将被视为非法行为。
检察院通常不直接介入和实施刑事拘留措施。相较而言,此类事务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然而,在涉及检察院自侦案件的情况下,若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定的拘留条件,则检察机关有权依法作出拘留的决定,并将此项任务委托给公安机关进行具体操作。此外,在检察院开展审查逮捕等相关工作时,如认为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亦可向公安机关提出相应的建议,由其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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