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盗窃罪着手和既遂
在刑法学理论之中,盗窃犯罪的着手通常是指被告人开始实施那些对于合法利益存在明显紧迫性威胁的行为,例如,被告人开始动手触摸、触碰或者采取其他行动试图获取被害人财物;
或者,被告人使用某种特定的工具尝试开启被害人所保存的财物安全装置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犯罪的完成通常以被告人事先掌握了对被害人财物的实际控制权作为评价标准。
例如,当被告人成功地将被害人的财物放入自己的口袋,或者成功地将其从被害人的视线和控制范围内带走,那么这种情况便可以被视为盗窃犯罪的既遂状态。
然而,在某些特别的案情下,尽管被害人并没有彻底放弃对财物的控制,如果被告人实际上已经成功地使被害人无法继续保持对财物的控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应该视之为盗窃犯罪的既遂形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如何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
确立盗窃罪的既遂和未遂标准,主流理论采取的是失控论,这主要指的是根据盗窃行动者的盗窃行为是否成功让公有或私有财产的所有者或者保管者失去对该财物的实质性掌控,以此来区分盗窃罪的既遂和未遂。
只要被盗物品已经从公有或私有财产的所有者或保管者的现实控制中脱离出去,那么就会被判定为既遂;
反之,若窃得的财物依然处在财产所有者、保管人的有效控制下,则被视为未遂。
对于盗窃未遂的情况,可以被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予以追责:
(1)目标财物价值巨大;
(2)以珍贵的古董文物作为盗窃目标;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形。
当盗窃行为既实现其目标,亦可能出现未能实现的情况时,若各自达到了不同的罚金额度,就应适用惩罚较为严厉的规定进行惩罚;
若两者均达到了相同的罚金额度,则应依循盗窃罪既遂的规定进行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如何认定盗窃罪退赃
对于盗窃罪事件中退赃情况的认定,通常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综合考察。首先,我们要着重关注犯罪嫌疑人是否积极主动并自愿地将其通过盗窃手段获得的财产归还给受害人或者相关司法机构。其次,退回的赃物必须是盗窃行为所产生的全部或部分非法收益,并且其价值和数量应当与盗窃行为的实际情况相吻合。此外,如果是由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代替其进行退赃,只要这种行为是建立在犯罪嫌疑人真实意愿基础之上的,同样可以视为有效的退赃行为。值得注意的是,退赃的具体时间点也会对认定结果产生重要影响,因为在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不同阶段进行退赃,在量刑过程中的考量可能会存在差异。总的来说,对于退赃情况的认定,我们需要全面考虑到退赃的主体、赃物的性质及数量、退赃的时间等诸多因素。
盗窃犯罪的着手指行为人开始实施直接威胁财物安全的行为,如触碰财物或尝试开启安全装置。犯罪完成的标准是行为人取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如将财物藏入自己口袋或带离被害人控制范围。即使财物未完全脱离被害人控制,若被害人已无法继续控制,也视为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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