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不是行政强制
刑事拘留并非行政强制措施之一。
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案件过程中,若遇法定紧急状况,针对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实施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而行政强制则通常指行政机关为达成行政管理目标,对相关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以及行为实施的具有强制性的措施。
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流程得以顺畅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是怎么的
1.在刑事诉讼范畴内,拘留这一术语特指执法机构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下,短时间内对现行犯或涉嫌重大案件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人身自由约束的一种形式,也可称之为刑事拘留制度。
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款的明文规定,拘留行动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符合以下某种情况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分子:⑴正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径发生之后立即发现并予以举报的人员;⑵遭受到被害者或目击证人的指控证明其确系犯罪的人员;⑶在其自身周边环境或住所中发现了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人员;⑷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发地或是企图在外逃亡的人员;⑸具有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或串通共同犯罪嫌疑人掩盖事实真相可能性的人员;⑹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明确的人员;⑺具备流窜作案倾向、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参与团伙犯罪嫌疑极其严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是违法犯罪吗
刑事拘留举措本身并非违法犯罪之举。刑事拘留乃是国家设立的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针对自身直接负责处理之事例,在执行侦查过程中,遭遇法定紧急状况之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主要宗旨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推进,防范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及审判等环节。然而,被刑事拘留并不代表被拘留者必定有罪,仅表明其可能涉及犯罪行为。最终是否构成犯罪,需经由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等法定程序,并根据充足的证据及法律规定予以裁决。若经深入调查后,发现证据不足或无法证明其犯罪事实,则被拘留者应依法获得释放。
刑事拘留并非行政强制措施之一。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案件过程中,若遇法定紧急状况,针对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实施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而行政强制则通常指行政机关为达成行政管理目标,对相关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以及行为实施的具有强制性的措施。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流程得以顺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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