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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宜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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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10.08 · 1123人看过
导读:累犯、犯罪团伙头目、自伤自残逃避侦查者、涉嫌严重暴力及其他高危犯罪的嫌疑人,取保候审措施一般不适用。这是因为他们可能会对社会造成较大的潜在危害,为了防止风险外溢,保障公共安全和司法公正,才会这样决定。
哪些情形不宜取保候审

一、哪些情形不宜取保候审

对于累犯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及自伤或自残方式企图逃避司法侦查的涉案人员,以及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和其他高度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来说,通常是不适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这主要是因为他们很可能会对社会造成重大潜在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哪些情形不允许起诉离婚

一、以下情况之一均不得申请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1.若女方正处于孕期、生育后一年之内或终止妊娠后未满六个月,而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并未能提供法院认可具有启动诉讼程序必要性的特殊事由;

2.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圆满解决问题,且无任何新的情况或理由作为支持重新提起投诉的依据,但在同一期限届满后六个月之内再次提出的诉求;

3.原告曾主动撤回诉讼申请,且无其他新的情况及足够充分的理由作为支撑,但在撤诉后六个月内又提出相同申诉请求的情况;

4.已经以撤诉处理的婚姻纠纷案件,同样无任何新的事实和理由,在相同时间内再次提出申诉的情况。

二、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之规定,女方在孕期、生育后一年内以及终止妊娠后未满六个月的特定时期内,男方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启动离婚诉讼程序;然而,当女方主动提出离婚倡议,或者经由法院认定确有必要依法受理男方提出离婚的诉求时,则不受上述禁止性规定的限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哪些情形不给律师会见

在一般的情况下,倘若出现下列状况之一,便可能导致律师无法进行会见:1. 事例本身与国家保密事项有所关联,倘若在事例的调查初期并未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那么律师将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会见。2.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存在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看守所有权暂时停止安排其与律师之间的会面。3. 如果律师的会见可能对事例的调查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可能引发串供或者销毁证据等问题,那么在得到侦查机关的许可后,可以适当限制律师的会见权。然而,我们必须要强调的是,对于限制律师会见的行为,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及严格的程序规范,绝不能随意剥夺犯罪嫌疑人获取律师援助的基本权益。

针对累犯、犯罪团伙头目、通过自伤自残逃避侦查者,及涉嫌严重暴力及其他高危犯罪的嫌疑人,取保候审措施通常不适用。此决定基于他们可能对社会构成显著潜在危害的考量,旨在防止风险外溢,确保公共安全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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