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否为刑罚处罚
刑事拘留在法律上并非刑罚处罚之一。
刑事拘留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自身直辖的案件,在执行刑事侦察的过程当中,当面临法定紧急状况之时,针对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人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然而,刑罚处罚则是由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犯罪分子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惩罚性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是怎么的
1.在刑事诉讼范畴内,拘留这一术语特指执法机构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下,短时间内对现行犯或涉嫌重大案件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人身自由约束的一种形式,也可称之为刑事拘留制度。
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款的明文规定,拘留行动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符合以下某种情况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分子:⑴正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径发生之后立即发现并予以举报的人员;⑵遭受到被害者或目击证人的指控证明其确系犯罪的人员;⑶在其自身周边环境或住所中发现了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人员;⑷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发地或是企图在外逃亡的人员;⑸具有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或串通共同犯罪嫌疑人掩盖事实真相可能性的人员;⑹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明确的人员;⑺具备流窜作案倾向、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参与团伙犯罪嫌疑极其严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是否在立案后执行
刑拘的执行往往是在案子立了之后才展开的。案子的立案标志着刑事诉讼程序正式启动,代表了公安机关或是检察院意识到存在犯罪行为并且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在某些异常紧迫的情况当中,即使事态没有达到立案标准,但如果出现了符合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也是有可能实施拘留处理的。例如当某人正在预备犯罪活动、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马就被人发觉;当受害者或现场目击证人指控此人犯法;或者当在这个人周围或者居住场所发现了犯罪证据等等。总的来说,虽然普遍情况都是在立案之后再进行拘留处理,但在特殊且紧急的情况下则可以作适当变通处理。如您遇到上述疑难问题,切记要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精准指导和援助。
刑事拘留在法律上并非刑罚处罚之一。刑事拘留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自身直辖的案件,在执行刑事侦察的过程当中,当面临法定紧急状况之时,针对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人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然而,刑罚处罚则是由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犯罪分子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惩罚性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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