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后怎么去外地
对于已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来说,若欲前往异地,则需事先报请执行机构审核批准。
而执行机构则会全面考虑各项相关因素,然后再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倘若未经批准便擅自离开本地前往他处,那么其所享有的取保候审权利很有可能会被撤销,同时也可能面临着强制措施的变更。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并且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有效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需要遵循什么规定
在办理取保候审程序时,依据法律规定需遵循如下几项准则:
首先,无论是在城市还是乡村地区居住,未经执行机构的许可都严禁擅离;
其次,无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通信方式有何变更,均应在发现变化后的二十四个小时内立即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
再次,当受到传唤的指令时,应尽速到位参与审理;
最后,不应该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们为案件提供公正的证词,亦不能损毁、篡改或编撰可能影响司法审判的相关证据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与第四款之规定,所有接收过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首当其冲的即是未经执行人员授权不得擅自离开所在居住地,包括市区及乡村区域之内;
再者,当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发生任何变化时,也应在发现变化后的二十四个小时内向执行机构提交书面声明;
此外,如接到传讯通知时,务必迅速到达指定地点参与审理;
同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禁止销毁证据或者违背事实编造证词;
最后,亦严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同伙。
如有违反上述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行为,情节严重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实行拘留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三、取保候审后移交到检察院会通知嫌疑人吗
在犯罪嫌疑人被批准申请取保候审后,其事例随即被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有责任将此情况通知到嫌疑人本人,这既是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了解事例的进展状况以及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同时也是维护其辩护权的必要步骤。鉴于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通常会通过送达《委托辩护人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形式,告知犯罪嫌疑人关于事例进展情况及其所承担的法律义务。然而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以上所述的通知方式和时间可能因为实际情况的不同而产生差异。如果犯罪嫌疑人发生了联系方式或者住址的变更却未能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则可能会对检察机关正常发出通知造成影响。倘若检察机关未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将会出现程序违法的问题。因此,作为犯罪嫌疑人来说,务必保持其联系渠道的顺畅性,以便于及时接收到检察机关的通知,从而更好地应对事例的最新动态。
对于已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来说,若欲前往异地,则需事先报请执行机构审核批准。而执行机构则会全面考虑各项相关因素,然后再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倘若未经批准便擅自离开本地前往他处,那么其所享有的取保候审权利很有可能会被撤销,同时也可能面临着强制措施的变更。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并且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有效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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